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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权利束"的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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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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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利】作为"权利束"的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没有采取"消费者权利是……",或者"……是消费者权利"的表述方式,但联系本条在《消法》中所处的重要位置(第2条),并结合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消费者权利所作的定义可以看出,第2条包含了《消法》对消费者权利的"原则性"定义,而《消法》的这种定义又影响了我国理论界对消费者权利概念的界定。例如,上文所引特别民事权利论将消费者权利定义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所谓消费者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公民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等等。

总之,不论表达方式有何不同,这些定义都强调了《消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和"权益"等几个要素。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研究消费者权利的学者正是从本条规定总结出了消费者权利的普遍性概念。

  那么,第2条规定的特征是什么呢?从第2条所使用的关键语词看,该条规定为消费者权利的存在划定了时空范围: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之时(时间要素),在与经营者进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交往之中(空间要素)所享有的权利。从第2条在《消法》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条文的关系看,紧随其后,《消法》第3条又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样一来,《消法》第3条和第2条共同发挥作用,就将消费者权利"锁定"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中。这完全与特别民事权利论所强调的前提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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