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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C级危房的,如何处理?
目前没有规定C 级危房不能交易,但卖方须尽到告知义务。目前,城区内环南、城东、昌国等街道共排查出C级危房465幢,D级危房75幢。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已对这3个街道内房屋进行房屋沉降、倾斜和裂缝等方面的监测,定量掌握危房的变动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外国人没有办理租房暂住证会怎么办?
你好,可以与社区管理处核实情况
客户海运柜租金不付款
解决租金支付纠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租金支付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当事人不愿协商或无法协商的,可申请调解或仲裁。若当事人无法调解或仲裁的,可以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以前在一家二手车公司工作,给公司背了一辆车。结果,我把它转给了另一个人。他又卖了。现在这辆车还没有转让。我该怎么办
<p>二手车转让合同,只要对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积极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p><p>另外,车主签完二手车转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p><p>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p>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
就是我前几天租了一个房子 能不能多一点 后面房东退给我了410 这个押金能不能全额退回的
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到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我们农村有一些老房子,村委会有权收回他们吗?
我们农村有一些老房子,已经破旧不堪,无人居住。村委会有权收回他们吗?
乡村房屋前后的土地管理和使用权归谁所有?
乡村房屋前后的土地管理和使用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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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地区工伤赔偿代理案例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级别为九级。我们通过劳动仲裁绑当事人,拿到了全部的16万多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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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地区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经典案例
案件中,当事人在下班途中被对方一个未成年的小伙子用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我们建议当事人找交警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构成重伤。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的,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就以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来追究摩托车驾驶人的责任,这比民事责任的威慑力要强很多。那名未成年人父母离异,他本人又没有固定工作,如果走民事赔偿的话,可能没有执行能力。而通过刑事责任追究,在面临要被判刑入狱的情况下,他的母亲找到我们,主动跟我们谈判。前期出了很多赔偿款来获取我们的谅解。这样我们就更容易的从他的父母手中拿到比较多的赔偿款,从而顺利的解决了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同时,我们帮当事人又追究用人单位工伤赔偿的责任。在当事人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的情况下,因为医疗费不能够双赔,所以我们把医疗费的这部分损失规划到工伤赔偿的项目中来,把这个费用让最有赔偿能力的用人单位来承担。最终我们也帮当事人拿到了工伤赔偿,总计60万元的赔偿金,我们顺利的帮当事人解决了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的问题,前后总共拿到了100万元以上。这对经济情况本不好的家庭,能够解决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这种突发人祸的困难。如果我们没有给当事人建议,那么当事人可能现在面临无法从摩托车肇事者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也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这样下来可能连一半的赔偿款都拿不到。所以在这案件中,我们律师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我们也很高兴帮当事人顺利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医疗费赔偿主体的问题,还有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将民事转化为刑事的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起到一个示范的作用。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赵荣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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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案例
压在车下,最终经过医院的救治无效而死亡,被告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的当事人在五年之前也有前科,刚刚服刑满五年,所以幸亏不构成累犯。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跟检察官和法官沟通之后可以适用缓刑。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比较幸运的,否则如果当事人的前科服刑期满尚未满五年的话,就会构成累犯。根据法律规定,累犯是不适用缓刑的,所以说当事人比较幸运的。最终经过我们的辩护,当事人被判决缓刑,不用到监狱去服刑,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有法律问题可以跟我们赵荣烈律师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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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法丨胆囊手术误伤胆总管,我所突破鉴定意见为客户维权成功!
胆囊炎,并建议住院行微创手术治疗。后进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但术后却导致原告腹部持续剧烈疼痛,出现黄疸、腹胀及便秘情况。抽血检查显示转氨酶及胆红素持续偏高,MRI检查意见为“胆囊LC术后改变;肝内胆管稍扩张,胆总管及以下未见显影(病变?扫描技术原因?)”。最后因原告巩膜明显黄染、肝功能示梗阻性黄疸,只能于同年3月29日往上级医院转院继续治疗。2023年3月29日前往上级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胆管狭窄,2.胆囊术后,3.甲状腺功能退减症。”同年3月31日,于全麻下实施开腹胆探、胆肠内引流、肝门胆管整形术、T管引流术。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委托我所诉至法院。02主要争议焦点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我方观点:(一)被告B在对原告进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时手术失误,造成原告胆管损伤、术后胆管狭窄、胆囊术后、甲状腺功能退减症等损害。据上级人民医院2023年3月31日手术记录显示:“分离肝周粘连,显露肝门及胆囊床,见胆囊床2枚Hemo-LOCK夹,肝十二指肠韧带可见3枚结扎夹。仔细游离结扎夹周围的结缔组织,确切显露结扎夹。解剖肝十二指肠韧带,显露肝外胆管,见肝外胆管全程连续性存在,肝总管处有一结扎夹横行夹闭肝总管,以上肝总管明显扩张、张力高,以下胆管空虚无波动感。仔细移除该结扎夹,见该段胆总管壁呈缺血坏死状态,且缺血导致胆总管连续性中断,长度大于2cm。......胆总管中下段胆管管腔细小,未见结石及肿瘤。”可以看出,被告B手术结扎夹放置存在失误,导致该段胆总管壁呈缺血坏死状态,且缺血导致胆总管连续性中断,长度大于2cm。医方作为专业的二甲医院,手术医师也是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医师。但是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风险评估不足存在疏忽,未尽到高度负责、认真观察、谨慎操作,导致原告受到了更加严重损害,使原告身心备受折磨。(二)被告B术后未尽到相应护理义务。3月21日术后原告腹部便开始剧烈疼痛,22日抽血检查转氨酶及胆红素等多项指数远超正常数值,23日原告出现便秘、腹部胀气、浑身瘙痒等症状。但是均未引起院方重视,护理记录也只有简单麻药注射且存在多日空白。直到28日,才考虑到胆道损伤可能,建议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应承担延误治疗的责任。(三)医方手术及病历管理极为混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上级人民医院2023年3月31日手术记录却明确记载“见胆囊床2枚Hemo-LOCK夹,肝十二指肠韧带可见3枚结扎夹”。被告B病历临时医嘱单中也明确记载“可吸收结扎夹6个”。但是被告B病历中病程记录、手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都没有任何关于结扎夹的手术记录。被告B到底是因为手术失误,故意隐瞒相关手术操作的行为还是单纯地忘记了,现在不得而知。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也没有任何提示结扎夹可能造成的医疗风险。被告辩称诊断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诊断明确,手术符合指征,手术前也进行了告知,充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诊断过程中没有过错。术后也一直密切关注原告身体状况。我方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召开鉴定听诊会后,2023年12月6日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认为“1.被告B对被鉴定人原告A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A行胆肠内引流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主要原因,损害参与度56%—95%,建议为75%。2.被鉴定人原告A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残疾;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评估建议为结合被鉴定人伤情实际情况,目前无特殊治疗费用;评估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120日。”虽然鉴定意见书建议被告B承担75%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胡律师认为原告A所处这样一种受损的境地本是不应发生的,而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被告B及其医务人员对原告A的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没有认真分析原告A症状手术存在过失,并且护理不当。被告B的过错行为与原告A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患者这样一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而且被告B病历记录混乱管理不当未完善相关记录,未尽到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A的知情权。因此,我方向申请要求被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03案件结果案件结果法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损害赔偿的比例是多少;2、原告申请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首先,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某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与原告行胆肠内引流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主要原因,具体对其损害参与度程度评定为多少,即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占比多少。同样依该份鉴定,虽原告胆囊炎症导致胆囊三角区解剖结构难以分辨清楚,容易损伤脏器、出血等情形,增加了手术难度,但被告术中误扎肝总管,术后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肝总管操作,导致延误治疗、延长病程,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具有对患者全面诊断和及时治疗的法定义务,其在明知原告胆囊炎症的情况下,术中及术后也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发现问题后,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诊疗措施。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为过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被告承担80%责任的诉前,并判决被告需承担各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5333.86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55,33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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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变更、解除
机关。(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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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翠主任律师
“青岛市看守所”与“青岛市拘留所”的区别是什么?
”的区别:1、关押对象不同:“青岛市看守所“”关押的是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涉嫌刑事犯罪。而“青岛市拘留所“”关押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秩序的人,他们受到的拘留,通常是因为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2、关押时间不同:“青岛市看守所”关押的时间相对较长,因为涉及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等待公诉、审判等。而“青岛市拘留所”关押的时间较短,具体会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判定天数。3、会见权不同:“青岛市看守所”里被关押的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可可会见家人,只能由家属委托律师进行会见;而“青岛市拘留所”里被关押的人,家人是可以会见的。
可克达拉律师-刘孝亮律师刘孝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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