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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甘肃省兰州市某某这边上班,职位是数据标注,自去年五月开始到十一月底
申请劳动仲裁,尽量多提供单位违法的证据,拖欠工资等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和老板的聊天记录、社保明细、同事的证言等证据。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申请仲裁的日期。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车酒后驾车后车追尾怎么定责
前车酒后驾车后车追尾,定责需根据具体情况。若前车酒驾导致事故,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后车若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操作不当,也可能承担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任划分基于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酒驾违法且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如伤亡、财产损失等,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刚买了一部手机,但我在摔倒前发现了一个严重的质量问题。我今天买了不到一周。我能退货吗?
一般来说,在保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退货退款的,相关事宜可以在平台上通过客服咨询一下。
个人所得税需要家庭身份证吗?
个人所得税需要家人的身份证。因为可以看家人身份证算出真实年龄,以此看是否能抵扣税款,比如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标准为:(一)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减;(二)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由纳税人与其兄弟姐妹分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不好意思,学校不让学生请假看病能投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请病假是你的权利,厂里不批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举报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两个学生无意中相撞,对方骨折,谁应该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致使骨折,学校应承担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