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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乔方律师
湖北-襄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敲诈勒索罪的【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2-11-13|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张万辉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万辉委托,指派我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庭审前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真实细节,复印并反复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本律师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定性错误。根据《刑法》第226条、《刑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定为强迫交易罪,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始终是要强竞工程,使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退出的主观愿望,没有索取钱财并使用敲诈手段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二、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被害人一方有引诱犯罪的重大嫌疑。根据证据卷所反映的情况来看,20101027日在枣阳市政法街双方谈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既无语言上的威胁、要挟,又无行为上的暴力伤害,双方代表谈判讨价还价,到达成口头协议,意思表达很自由,没有被胁迫和被敲诈的情形。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被害人被敲诈了,被害方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报警。但是被害人未报警,而是自愿地去柜员机上给被告人取款。在未取到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吃过午饭后随即散去,并未寻衅闹事。回去后,张小红反悔,打电话说,只要工程,不要钱。20101029日,周圣利派肖喜兵送现金去钱岗交给张小红,数额恰好是20000元(另4000元打有欠条),刚好达到湖北省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起刑标准。这应该不是偶然的巧合,而像是蓄谋已久的陷井。在被害人一方取款不到,事隔二日又主动送钱的问题上,被告人始终没有主动索取钱财的意思表示。尤其是被害人送去现金索取收条,并要求张小红按被害人的意思写了一个协议性质的收据,这不符合常理。特别是被害人前面送钱并索取收据,紧接着后面立即报警的情形,联系被告人犯罪的整个过程,被告人好象不知不觉地落入了一个圈套,因此说,被害人一方有引诱犯罪的重大嫌疑。

三、本案对索取钱财一事证据不足。首先在证据材料中被告人反映说是被害人一方主动打的电话让被告人到枣阳政法街来,被害人陈述说是被告人主动打电话让被害人到枣阳政法街来。卷宗中,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手机在移动公司的通话清单,谁主动谁被动没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次,王德安开车先到的,因认识对方刘飞跃、张道兵等人,就和对方先谈的,张小红等人到后王德安就把对方的意见向张小红传达,意思就是让张小红等人退出工程,对方愿意付一些费用。因意见发生分歧,张小红一方来的人较多,王德安退在一旁。究竟是不是被告人首先提出要钱的,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不能认定。

四、被告人没有暴力威胁行为。20101027日双方谈判中,既没有人身损害的暴力,又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被告人虽然随手在饭馆里拿了一把菜刀,但一直放在车上没有拿下来。除了被告人人数多,车辆多以外,仅仅有语言上的争夺工程的威胁,没有敲诈和强迫索取钱财的意思表示。

五、本案被告人张万辉参与程度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在竞标工程的四个合伙人中,张万辉的分工仅仅为垫资,经调查了解,张万辉也确实为竞标工程买烟买酒管饭花了一定数额的钱。20101027日中午被告人在钱岗一起吃饭,张小红与他人通了电话后,即喊张万辉等人一起去枣阳政法街。根据卷宗材料反映,到了政法街,张万辉在面包车上没有下来,双方谈好了,他才下来。后来就一起去东环路吃饭。张万辉既没有威胁对方的语言和行动,也没有主动索取钱财的意思表示,整个过程,表现得很被动。20101029日,周圣利派肖喜兵送钱过去给张小红,张小红因不识字不会打条,才打电话让张万辉代笔。当时张万辉正在做活儿,放下活儿赶过去替张小红出条,张小红签的名字。事后,张万辉仅分得3000元,包括自己垫资的烟酒、饭钱在内。其次,证据第56页张万辉坦白交待:张小红找到张万军和张万辉与王泽良合伙要把“钱白公路”邓棚路段两边的树买下来。《钱岗乡邓棚村道路林承包合同书》是合伙人王泽良垫资38000元从胡小平手里买过来的。张万辉问王泽良经过村里同意没有?王说村里同意了。张万辉没有向路边建房户要过钱,也没有向建房户收过钱。三次交款计4500元均由王泽良收执。张万军为张华银损坏路边林木,曾动手推他并掐他脖子,被人拉开。张华银将沙子转走后分文未付。张万辉作为合伙参与人,没有威胁行为,没有索取钱物,参与程序显著轻微。第三,根据《钱岗乡邓棚村路道林承包合同书》第二条第(四)项:“甲方支持乙方在承包期内,如发现破坏、毁坏和偷树者,由乙方协商处理,如乙方不能协商处理,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由甲方协商处理或司法机关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一)项:“在合同期内允许承包人依法转让,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第(二)项:“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砍伐树木,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乙方办理砍伐手续,其费用自理。”以上条款内容充分说明了,承包人胡小平(胡顺宣)有合同转让权,承包人有林木所有权、处理权和维护权。被告人依法按照承包合同内容的约定,维护路边林木所有权免受损害,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公民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的表现,损害树木,照价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虽有敲诈勒索之嫌,但其性质不同,且情节显著轻微,此节尚不致以犯罪论处。

六、被告人张万辉本性善良,无前科,无劣迹,参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张万辉初中毕业后,于19904月至199212月在河北保定服兵役,19937月至2000年期间在原枣阳市自行车上班,2000年自行车厂破产,张万辉被迫下岗,回乡务农,上有70岁多病的父母亲,现仍然居住土木结构的简易房屋,生活十分艰难,其间常外出打工以维持生活。2010年打工回来,满希望参与合伙投资能够赚一些钱,伺奉一家老小,没想到会是今天这样的结果。只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张万辉被捕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恨交加,痛不欲生,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经查,被告人张万辉无劣迹,无前科,本性善良,考虑到张万辉系初犯,其参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放置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

                   2011531

悔 过 书

尊敬的各位法官、检察官、律师:

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深感内疚和惭愧。我愧对父母,愧对家庭,愧对社会,我初中未毕业,文化浅,后来去当过兵,在枣阳市自行车厂当过工人,下岗后回乡务农,期间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去年回来满指望合伙投资能赚些钱,接济家里,孝敬父母,却未想一步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一是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是非观念不强;二是我警惕性差,做事没有原则,稀里糊涂。法官大人,我错了,我认罪,我悔恨。我上有70岁的父母身患疾病需要伺奉、照顾,下有未成年的一女一子正处于少儿成长时期需要抚养教育,望法官大人给我一次悔过和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回归社会后,我一定深刻反省,学习法律,勤恳工作、劳动,敬老爱幼,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悔过人:张万辉

                 2011530

结果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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