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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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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关于任职平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11-13|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你院审理的任积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任积平委托,指派我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庭审前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和查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适用认罪程序可减10%刑罚。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向办案机关如实地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悔罪,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此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此案,对被告人可减10%的刑罚。

二、被害人袁福培对造成自己轻伤的结果有严重过错,此节可以减轻被告人10%30%的刑罚。在案发前,被害人袁福培曾经向被告人连续借款,经被告人多次催要,被害人拒不偿还,而且还数次指责被告人,骂被告人是“鸡”(指卖淫女),当时激起被告人的仇恨,诱发被告人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现被害人已经完全治愈出院,恢复健康。

三、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恋爱关系,因婚恋过程中发生矛盾致一方轻伤害的,可减少20%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是一个打工妹,在深圳举目无亲,靠打工养家糊口,维持生活。被告人曾经离过婚,留下一个小女孩,女孩的父亲因患白血病无钱医治去世,被告人被迫外出打工挣钱养活一家人,所以根本不允许被害人借款后赖帐不还,因为被告人还要抚养幼小的女儿。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按照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考虑到本案被害人有赖帐不还且辱骂被告人的情节,激起被告人愤怒,一时冲动,将自己恋人刺成轻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自己抚养。因此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在此辩护人建议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缓期一年执行。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2012

结果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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