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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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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2-11-13|人阅读

审判长、各位法官:

你院受理周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一案。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周皓(原审被告人)委托,指派乔方律师依法参加二审的诉讼活动。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走访证人,全面地、客观地分析案情,辩护人发表以下具体辩护意见,提供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周皓在上诉期内于201168日已将书写的书面《刑事上诉状》递交给襄阳市第二看守所的管教干部。看守所管教干部转交给原审法院时已有延误。应当认定周皓已经提出了上诉,对被告人应当以“提起上诉”处理。因为被告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他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很有局限性的,只能通过管教干部或自己聘请的律师提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条、236条规定,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

二、黄洋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公安机关不应当以寻衅滋事处以15日行政拘留,且履行方式为不执行,原审法院遗漏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主观方面:1、黄洋与姚梦一有矛盾,双方要约“和谈”,姚梦一约请了10人帮忙,分别为:杨尚谕、陶醉、安小雨、刘琰、刘千凡、郑丙帅、刘帅、张文进、廉学勇、刘安琪。黄洋怕自己吃亏,约请了7人帮忙“壮胆撑腰”,分别为:丰翼飞、戴艺伦、闫立鹤、王德森、王午啸、周皓、刘心。双方谈得成就谈,谈不成就打架,黄洋与姚梦一对这一点在认识上都是清楚明白的。2、公安卷第089页王德森证实,闫立鹤来时带了一把刀,并对我、黄洋、丰翼飞三人说:“这刀我准备还别人的,今天刚好所利用。”黄洋当时并没有表示反对,而且认可闫立鹤把刀留在自己邀请帮忙的同学丰翼飞右手袖筒中,并且对他们说,有事马上过来。3、当黄洋被对方拳打脚踢后从地上爬起来,公安卷第050-052页黄洋说:“我起来很生气,见丰翼飞手里拿着闫立鹤的刀,就说把刀拿过来,就从他手里把刀拿了过来。”公安卷第067页黄洋说:“我从丰翼飞手中拿的刀,准备拿刀砍对方的人。我当时被姚梦一喊的人打了一顿,我非常气愤,头脑发热就想砍他们。”4、公安卷第030页周皓供述:“是黄洋叫我帮忙,如果人不够的话,叫我帮忙喊人,帮忙打架。是昨天晚上在肖家台路上黄洋对我说的。”5、公安卷第106页闫立鹤证实黄洋是事先准备有刀的,公安卷第096页王德森证实:“黄洋当时自己带了一把黑色弹簧刀,长10.2cm,刀是白色,刀柄是黑色,我俩看了后,他装进口袋里。”公安卷第060页黄洋陈述:“在三中门口小卖部门前,我拿出折叠刀给闫立鹤,王德森看过。折叠刀我扔了,应该是后来跑的时候,跑丢了。”从上述五个方面可以反映出黄洋在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1、公安卷第053页黄洋陈述:“我扔地上的石头,还从身上拿出自己带的一把折叠刀。他们还要上来打,我吓得把刀扔在地后,那把刀子我也没管了,我也没戳人,后来爬起来生气才夺的棍刀。”公安卷第060页:“周皓捅伤对方的那把刀是闫立鹤的,我是从丰翼飞手里拿过来的。”2、公安卷第063页黄洋陈述:“我用砖头砸那个拿伞的,拿伞的娃子用手挡开了砖头,没砸到。”公安卷第050-052页:“我追上用砖头砸了一下那个打伞的,又踢了他两脚。”这两点足以说明黄洋不但有故意伤害行为,而且与被告人周皓有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伤害对方的故意行为。

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犯罪的主体是黄洋和周皓,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黄洋一方的其他涉案人均应以聚众斗殴罪分别不同情况追究其罪责,因为他们造成了对方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姚梦一一方的涉案当事人,均应以寻衅滋事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公正处理。

三、被告人周皓尚有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给予客观公正地评价,慎重用刑。

1、被告人周皓的行为成立自首,原审判决已有认定,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周皓对被害人张文进有积极施救行为。

3、被告人周皓本人与张文进、姚梦一不认识,双方没有任何矛盾。周皓是受黄洋邀约,为黄洋“和谈”壮胆帮忙,周皓不是主谋,系受指使所为,应为从犯。

4、被害人张文进与姚梦一等人有故意伤害被告人周皓和黄洋的行为,因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被告人的报复结果,被害人对造成这一结果具有主观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5、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周皓无力赔偿,周皓亲属尽其所能,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父母,被害人父母已经接受赔款,且被告人表示愿意继续筹款赔偿被害人。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6、周皓在对方夺刀、相持不下过程中,有误伤对方的情节。详见公安卷第050-052页黄洋陈述:“我只知道周皓手流血了,具体咋破的,我也不知道。”公安卷第036页:“当时那娃子双手抓住我拿刀的手,我砍不成那男娃子,只有用刀再戳他胸部,让他身上有伤,让他给我下跪认错。”“他双手抓住我拿刀的手,我夺刀,我的右手食指部位刀划伤了一点。”

7、被告人周皓刚过18周岁, 尚在读高三,涉世不深,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受到殴打后容易冲动,结果酿成悲剧。念其是在校学生,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对本案的法理分析和处罚适用原则。本案在主观方面,黄洋一方有缴约他人帮忙,准备刀具械斗的主观愿望,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分别情节轻重追究参加人的刑事责任,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周皓、黄洋,应当根据《刑法》第234条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姚梦一邀约同学辱骂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均为高三学生,都是18岁左右的青年,处理此事件既要考虑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不能姑息纵容,放任自流,或者是挂一漏万,以点带面。要做到惩处有度,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给予必要的惩处和警示,使其受到震憾和教育,引导其向正确的人生道路前进。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慎重考虑,并给予采纳。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结果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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