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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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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开封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开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开封市某某某大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联系:。。。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0元。 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被告虚假承诺五证齐全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由被告开发的某某小区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东户的购房首付款200000元,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经各种验收合格后交房。但是被告却未能按时交房,被告在原告的催告下又承诺在某年某月某日交房但至今仍未能交房。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取得五证之后,才能对外预售商品房,但被告却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向购房人虚假承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诱骗原告误信购房,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原告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 致开封市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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