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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

合同纠纷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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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民四初字第334号 原告河南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新,被告某某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被告就被告开发的《某某数码中心IT MALL》项目策划推广服务合作达成一致,并于加14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策划推广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策划推广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满6个月为止,顾问费用每月3万元。支付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满30天被告应文付原告顾问费3万元、项目启动拆迁后每满30天支付一次。原告严格执行协议,如期完成策划推广服务项目,但被告按协议只支付了前三个月的顾问费,于2014年8月份开始无故拖欠顾问费,至2014年12月份共累计拖欠顾问费9万元。2014年12月起,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给付拖欠的顾问费一事,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被告一直拖欠策划推广服务费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策划推广服务顾问费9万元;二、被告支付迟延给付策划推广顾问费的滞纳金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置业辩称:原告存在违约事实。2014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策划推广服务协议与全程销售代理合同共两份协议,而非原告起诉的只有一份协议,现被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然而原告并未如约履行义务。原告只有按照协议第一、二、六条的约定完成以上服务后才有权取得全额报酬,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原告应当出示其得到二被告认可的工作成果,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签订了一份《策划推广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协议范围、原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置业的策划推广顾问公司;原告余权负责被告所开发项目《某某数码中心IT MALL》项目的品牌推广、市场策划、广告创态和设计业务。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的顾问内容为被告提供相应的推广方案、推广设计及市场经营策略方案等、并成立专案姐为坡告提供服务。 (第二条:协议期间及服务内容)协议期间;坡告委托原告自合间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6个月为坡告全面广告推广顾问公司,原告的工作范畴、范围为:本项目品牌推广策略及实施方案;市场营销策略性方案;策划推广计划创定、广告费用计划方案,广告平面表现;各促销活动的方案制定,促销物料、市场策略、广告设计、宣传软文撰写;被告网站中涉及的广告及文字资料的撰写、整理等工作;项目期刊杂志设计等的相关策划设计工作.(第三条:顾问费)每月顾问费3万元.《第四条: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0天,被告应支付原告当月顾问费3万元,待项目启动拆迁后每满30天、被告应支付原告当月顾问费3万元,待项目启动拆迁后每满30天,被告向原告支付顾问费3万元,双方商定顾问费用为6个月;顾问费用若出现推迟支付的,原告有权暂停相关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推迟未支付的原告将每天接未付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第六条:原告权利及义务)原告应提前5日向被告提交月度推广计划、思路及推广费用估算;原告应成立专案组,专注于本项目的工作;原告每月须安排时间定期了解市场现状、项目具体销售情况、置业顾问接待状态及现场客户的实际需求,向被告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凡经原告代理之品牌推广业务及市场营销策略工作,应提前3日交被告审核;经被告签字认可后方可发布或导入实施;如未经被告签字认可,原告擅自实施,则由原告承担全部后果;如原告严格按规定提交、审查签字流程导入实施,.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失误,原告不负任何责任;原告有对被告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等企业机密保密的义务,若因原告原因使被告失密,被告将追究原告法律责任;原告有为被告推广其品牌形象、提升其营销业绩的营销、传播方案的义务;如被告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向原告付款,原告有单方面暂停对被告的服务、或停止实质性工作的权利,由此而给被告带来的任何损失,原告概不负责;凡经原告设计之对外公开营销作品,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下,原告可在不影响被告作品的适当位置上署名,但具体位置等由被告确定等。 2014年7月18日、2014年9月4日、2014年12月8日,被告某某置业先后三次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服务费3万元,共计9万元。2014年8月,被告某某置业代理人孙××在原告某某公司提出交的《沟通确认单》作为甲方领导署名。

2014年10月12日,被告某某置业代理人孙××在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数码中心沟通内容对接确认单》上作为甲方领导署名。 2015年4月29日,原告某某公司提起本诉。 审理中,原告某某公司当庭出示了其制作的手提袋、纸抽实物,上述实物上均载明,全案代理: 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称,手提袋、纸抽是其公司的东西;原告根本未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策划推广服务协议》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协议载明: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0天,被告应支付原告当月顾问费3万元,待项目启动拆迁后每满30天,被告向原告支付顾问费3万元,双方商定顾问费用为6个月。被告依据协议的约定先后向原告支付顾问费9万元后未再支付,并辩称原告根本未履行合同。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某某公司依约向被告某某置业提供I服务。现被告辩称原告根本未履行合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顾问费9万元的诉请,有据、合法,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某某房地产顾有限公司顾问费9万元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553.57元,被告负担99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鹏鹏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尚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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