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合同纠纷
2016-01-16
人浏览

陈新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汴民初字第72号 原告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连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连云港**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179.74531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新,云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公司诉称,201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联合施工合同,由河南**公司承担开封市尉氏县国福路(KO+055-K2+360 )道路工程施工,连云港**公司按约定付款;在工程进展一半时,连云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故河南**公司要求连云港**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连云港**公司当庭答辩称,对河南**公司主张返还的200万元保证金无异议,但从2013年8月12日起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河南**公司要求工程进展一半应当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连云港**公司不存在违约,应驳回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河南**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连云港**公司基本信息情况;2、施工合同及委托书,证明身份存在合同关系;3、付款凭证、收据及付款委托书,证明交纳履约保证金情况;4、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工程完成情况;5、尉氏县政府会议纪要,证明连云港**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连云港**公司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照片不能证明该路段是否是合同约定的路段;证据5政府没有权利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该纪要并未涉及河南**公司,该纪要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河南**公司申请,对河南**公司关于尉氏县国福路工程进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该调查笔录,连云港**公司认为被询问人身份不明,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河南**公司认为被询问人李强是负责新尉园区建设的主管领导,该笔录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河南**公司与连云港**公司签订一份《尉氏县国福路(K0+055-K2+360)道路工程联合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道路、雨水、污水的全部施工内容(不含绿化、路灯及交通信号);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身份签订的合同书、连云港**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政府相关组成文件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合同金额暂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造价3594.90623万元计算,最终造价以业主委托审计单位对该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准;工程全部由河南**公司垫资待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连云港**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最终审定价95%的工程款,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若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时,工期顺延,由于10月底以后不能罩沥青面层,因此工程进度款应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90%支付,待2014年3、4月份符合罩面条件时重新开工,完成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联合施工合同签订后,河南**公司应在7日内上交3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其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第一个月内返还100万元。剩余200万元,应在进场后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每月各返还100万元;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罚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6月29日,河南**公司付10万元,2013年7月10日,河南**公司付给连云港**公司290万元。因连云港**公司未缴纳清障费用,政府未进行清障;在政府清障结束后,河南**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开始进场施工。2013年10月11日,连云港**公司返还河南**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2014年1月14日尉氏县政府、连云港**公司、河南**公司就连云港**公司与尉氏县政府合作建设的国福路、国兴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达成“新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会议纪要”,其中连云港**公司作出承诺,在2014年1月20日前分别付给国兴路施工方和国福路施工方河南**公司工程款各1000万元。但一直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尉氏县国福路(K0+055-K2+360)道路工程联合施工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连云港**公司应在河南**公司进场后三个月内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但其仅返还100万元,其当庭认可应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故对河南**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问题,连云港**公司辩称河南**公司要求从2013年8月12日起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无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进场三个月内付清,河南**公司进场时间为2013年8月6日,按约定连云港**公司应在2013年11月5日前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完毕,其未完全返还,则应当从2013年11月6日起计息,连云港**公司辩称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河南**公司要求从2013年8月12日起支付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未返还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连云港**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首先,连云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河南**公司履约保证金,已构成合同违约;非河南**公司的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进场施工,致使不能在合同期内完工,连云港**公司应参照合同第八条第2款规定,向河南**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90%的工程款;同时,根据“新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会议纪要’,连云港**公司承诺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河南**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但一直未支付,其行为再次构成违约。连云港**公司辩称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与合同约定的政府相关组成文件属于组成合同的文件相悖,不予采信,故其辩称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罚金,故河南**公司按工程造价3594.90623万元主张违约金179.745312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连云港**公司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应当减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200万元为基数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o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79. 7453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00元,均由连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垫付,在执行时一并付给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张燕喃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家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向我提问获取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律师案例推荐

成功代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因面积差而获得双倍赔偿案
成功代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因面积差而获得双倍赔偿案——摘自人民法院网公开发布的判决文书案情概述:当事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在交房时竟发现面积严重缩水,经业主与开发商交涉,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成功代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因面积差而获得双倍赔偿案
代理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当事人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结案,但到执行阶段才发现中了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圈套:对方当事人让没有偿还能力的其中一人自认承担责任,而其他有赔偿能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代理的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成功案例
代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书原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开封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开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开封市某某某大街某某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代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
陈新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河南省开封市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汴民初字第72-1号原告xx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
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
陈新律师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334号原告河南某某房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