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1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开封市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 )汴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开封市×××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连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位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李新广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徐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