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将房屋出卖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房地产2020-12-25|人阅读

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将房屋出卖

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杨某平(201x年5月xx日去世)与仇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杨某、一女杨某1。199x年,杨某平与仇郁华协议离婚,离婚时,杨某、杨某1均已成年。同年,杨某平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平之子杨某于2016年1月8日去世,杨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杨某2。

杨某平曾立有遗嘱,遗嘱已写明xx区××号房屋其中杨某平所有的份额归黄某继承所有。杨某1没有权利来继承财产。杨某平订立遗嘱后,黄某将××号房屋以总价款288万元出售给案外人赵某2,并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同时,黄某另与案外人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黄某购买连某位于本市海淀区××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35万元,建筑面积49.26平方米。2015年11月16日,黄某取得××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登记为黄某。

现杨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杨某平所立遗嘱继承黄某名下海淀区××号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一、黄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原告杨某1与被告黄某、被告杨某2共同所有,其中原告杨某1享有百分之十份额;被告杨某2享有百分之十份额;被告黄某享有百分之八十份额;

二、驳回原告杨某1、被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杨某平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号房屋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应认定为杨某平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此后,杨某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在上述房屋中所有份额指定由黄某一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杨某平在订立遗嘱后,黄某作为出卖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号房屋出售他人,后另购置了××房屋,房屋所有权虽登记在黄某名下,仍应属于杨某平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但杨某平此后未针对××号房屋再行订立遗嘱。因此,杨某平生前出售房屋的行为导致××号房屋在继承开始前发生所有权转移,应视为杨某平对此前订立遗嘱中处分××号房屋内容的撤销。黄某以应按遗嘱继承为由不同意杨某1分割××号房屋份额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出卖方承担60万元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出卖方承担60万元违约责任基本案情2013年8月陈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女士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楼×层×号房屋(
#房地产
人看过
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出卖方承担60万元违约责任
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赔偿借名人一百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
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赔偿借名人一百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案件基本事实梁某与梁某某系姑侄关系,2008年7月,梁某某获得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购买资格,申购的限价
#房地产
人看过
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赔偿借名人一百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利益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利益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基本案情2011年10月,陈xx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xx区x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xx乡绿
#房地产
人看过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利益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母亲借儿子名义购房儿子去世后 如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母亲借儿子名义购房儿子去世后如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基本案件事实仲x与陈x系母子关系,1991年仲x与陈x达成口头协议,仲x借陈x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
#房地产
人看过
母亲借儿子名义购房儿子去世后 如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买卖法院查封房屋合同无效
买卖法院查封房屋合同无效基本事实2019年1月9日祁x与王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出卖给祁x,房屋价款203万元。合同签
#房地产
人看过
买卖法院查封房屋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