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出卖方承担
60万元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陈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女士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楼×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陈先生,房屋成交价格为83万元。违约责任中约定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达成协议后,陈先生向张女生支付购房款共计60万元。
之后张女士拒不向陈先生交付房屋,并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陈先生多次与张女生协商未果,迫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换购房款6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60万元。
张女士未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结果
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张女生内向陈先生返还购房款60万元。
3、被告张女士内向陈先生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律师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陈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但张女生在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诉争房屋又卖与胡×,致使陈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女士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陈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女士返还已付购房款,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给付违约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被告张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