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法院查封房屋合同无效
基本事实
2019年1月9日祁x与王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出卖给祁x,房屋价款203万元。合同签订后,祁x依约支付购房款171万元。但王x迟迟不予办理房屋网签手续,现得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就已被法院查封,故祁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原告祁x与被告王x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x返还原告祁x购房款17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王x赔偿原告祁x经济损失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律师解析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属于限制流通物,故祁x与王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王x应向祁x返还已支付胡购房款171万元。因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祁x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但祁x可以就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主张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祁x和王x均知晓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故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房屋价格波动情况并参考双方约定的内容,酌情确定王x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10万元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