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屋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利益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陈xx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xx区x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xx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陈xx腾退Y号院,建筑面积163平方米,被腾退人口分别是产权人陈xx、之妻周x、之子陈x、之姐陈x1、之姐夫宋x、之外甥宋x,户主陈x新,之女汪x1、之子汪x2、之外孙白xx;北京市xx区x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向陈xx支付各项补助费总计90万元;安置房屋7套,其中一居室2套、二居室3套、三居室2套,安置的房屋为B1号房屋、B2号房屋、B3号房屋、B4号房屋、X号房屋、B5号房屋、B6号房屋。
2015年陈xx作为出卖人与李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xx将上述三套房屋出卖给李xx,合同价款为340万元。陈x新、汪x1、汪x2、白xx及陈x得知此事后将陈xx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xx与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陈xx与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X号房屋系Y号院的拆迁安置房屋之一,四原告系拆迁安置协议中载明的被腾退人口,故X号房屋的权属交易与四原告的利益相关,四原告的主体适格。X号房屋及Y号院拆迁安置的其他房屋在未经各被腾退人口分家析产之前仍处于各被腾退人口共有的状态,陈xx及经历过拆迁安置的李xx对此应系明知。在此情况下,陈xx作为出卖人,李xx作为买受人买卖X号房屋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根据法院查明事实,陈xx擅自与李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xx主张向陈xx转账支付了X号房屋、B5号房屋、B6号房屋购房款340万元,但该笔款项在短短五天之内通过转账依次流经周x、张x的银行账户,最后又回到李xx的银行账户,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并未发生340万元款项所有权实质上的转移。因此,法院不能确认李xx已向陈xx支付的X号房屋购房款。
李xx在明知X号房屋处于家庭共有状态下,仍然与陈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陈xx与李xx就X号房屋的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陈xx与李xx的行为损害了四原告的利益,故四原告要求确认陈xx与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