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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丽

何世丽律师

王绍春

王绍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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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丽律师简介

律师简介: 何世丽律师,法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 何世丽律师,自2016年加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团队)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至今,专业知识扎实,正义感强。曾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代理了上百起民事纠纷,擅长通过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为委托人赢得案件最大胜利,并因此获得了同行和委托人的一致肯定。 擅长领域为:知识产权纠纷、经济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同起草与合同审查、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等。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法律相关的问题,首先请您一定要冷静,要相信,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可通过我的联系方式直接与我联系,或者带上...

王绍春律师简介

师从我国著名侵权法实务领域专家——庞标律师,王绍春律师现为高端私人形象法律顾问中心创始人,专注于人格权益法律事务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特别擅长网络媒体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侵犯人格权益类案件。以人权律师审视侵犯人格权益案件的独特视角更能理解因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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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世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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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人用我图片合色情图

    您好:据您透露的信息,如果自己的照片被恶意合成则需积极保存证据,情节比较严重后果建议立即报警,并且同时要求照片所上传的网站删除该照片。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则可民事诉讼,相关法条参照《民法通则》100、101条、121条《民通意见》139条、140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未经我允许,把我的照片发到网上,还我被嘲笑,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权利,如

    第一、通常,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依该条之规定可见认定侵犯肖像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可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经济损失) 第二、如果造成己身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降低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回复有些晚,但希望能帮助您,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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