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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律师
何红耀律师
张 鹏 律 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3716200810747353,男、汉族,滨州市滨城区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
湖北襄阳人,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专业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总工会特聘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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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用不让我见孩子.我一气之下想协议离婚,提起了离婚诉讼.她别的什么都不要,财产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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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r\n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r\n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r\n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r\n(一)丧失父母的孤儿;\r\n(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r\n(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n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r\n(一)孤儿的监护人;\r\n(二)社会福利机构;\r\n(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n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n(一)无子女;\r\n(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r\n(三)年满三十五周岁。\r\n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r\n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n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n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n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我续聘,我可以有经济补偿吗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r\n\r\n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r\n\r\n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n\r\n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r\n\r\n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r\n\r\n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r\n\r\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r\n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n\r\n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r\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所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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