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李清军律师
李清军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律师解答服务记录:
我于几年前在农村搞奶牛养殖,村里因鼓励养殖免费提供场地,我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后来不再经营。我未经妻子同意委托亲属将整个养殖场卖给别人,没有委托书、买卖合同,只是把两证交给了买方。目前妻子刚知道实情,不同意出卖,况且因面临房屋拆迁房价大涨。请问:因未过户我能否要回房屋,或要求买方给我适当的补偿,也好和妻子交代。谢谢!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农村房屋转让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下:(1)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农村房屋,如未经权利人追认,则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买卖无效。(3)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拒绝该农民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购买人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故也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单有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还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进行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是合同效力的体现,这是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的,而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综上所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效果是房屋所有权不变更,但是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请不要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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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自己开公司,妹妹没有工作就挂名在公司里,妹夫当库管,当初我老公和婆婆说好要给妹妹买套房子,家庭关系很好,我只是下了班巴孩子看好,其他的事我不闻不问,说实在的他们说这些事的时候都是趁我上班不在的时候,很多事我都不清楚,他们又商量交定金2万,要带我们还起一起去,我为了陪孩子也一起去了,到了售楼处婆婆大夸哥哥给妹妹买房,我只知道老公答应要给他们买房,具体多少钱什么房型,我都不知道. 交了定金,我老公因资金周转就没有买房的后音,最近老公查帐发现少了50多万,是妹妹妹夫买房了,老公很生气要告他们. 我不知道这样能不能告下来,因为当时交定金时,我在场,这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主要涉及公司资金被侵占的问题,毕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属于不同的财产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但是,公司事先不知情,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则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看其是否有非法占有已有的目的,如果有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则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否则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从民事的角度来讲,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 毕竟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建议协商解决。本人不是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请不要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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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与女方打离婚,孩子归女方,法院没叛离。没几天,她的父母却抢占了我们曾住过的房子。(房子是我父母的也并没说过给了我们)现在我正准备第二次起诉与女方离婚,如果离婚后女方父母仍然占着房子不走,我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吗?麻烦您了请您们告诉我。谢谢您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主要涉及对房屋所有权的妨害问题。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主要看《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房子是您父母的,则您父母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其它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则,您父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法占有者腾空房屋并予以返还,若法院判决您父母胜诉后,被告拒绝履行,则您父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请不要作为最终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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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四级残疾人,是天津蓟县民政局下属福利厂职工,现在该厂被法迪服装厂承包。现在该厂要将我的养老保险转到北京法迪服装厂,因为涉及到医保,本人不同意将保险转到北京,现在承包人该我开出三种方式让我选择。第一,我的保险转到北京,允许在该厂上班每月五百元。第二,让我下岗,保险双方对半承担。第三,让我到该厂上班做我不能胜任的工作。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咋样维权,请律师指点。 我还想问,我这种情况国家有关的政策上规定的工资标准是多少,我目前在该厂是每天工作十小时,而且没有双休日,请问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不符合我该怎么办。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主要涉及异地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您提到“天津蓟县民政局下属福利厂被法迪服装厂承包”,要看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哪家单位,若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北京法迪服装厂,则在北京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而社会保险缴纳与用工登记手续是紧密相连的,您的社会保险有可能被转到北京缴纳;若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天津蓟县民政局下属福利厂,则您的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在天津蓟县办理,您的社会保险也应当在天津蓟县缴纳。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升为每月1160元。若您所说的情况属实,确实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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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在这一个月期间工资和五险一金如何?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您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这一个月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您的工资和五险一金与您辞职前是相同的,不会因为您依法提出辞职申请而存在不同。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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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和女方同居后女方怀孕,最后又将孩子打掉,女方以打掉孩子身体有损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男方赔偿,这种情况下男方该赔偿么?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主要涉及未婚同居堕胎的赔偿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不保护未婚同居和未婚先孕的行为,由于双方未登记结婚,法律上并不是夫妻,双方不是婚姻关系,在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婚姻法中所说的损害赔偿或补偿问题。但是,从人道主义讲,男方可以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法律是一回事,良心才是最重要的。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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