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农村房屋转让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下:(1)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农村房屋,如未经权利人追认,则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买卖无效。(3)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拒绝该农民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购买人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故也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单有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还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进行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是合同效力的体现,这是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的,而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综上所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效果是房屋所有权不变更,但是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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