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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江县医疗事故鉴定是在你们单位鉴定吗
你好,要不在市医院,要不在昆明医科大学
何明孟律师 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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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父母带我小孩到医院,我夫妻2人从外地回来一直照顾他们,这这家医院误诊,所以能起诉这家医院吗
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误诊而造成医疗事故的,患者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患者或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跟公司签了合同,合同期内离职要缴纳培训费,不知道这个费用和不合理要不要缴纳?
你好,这种情况下合同应该是生效的,可以详细咨询分析
何明孟律师 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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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不干净,算医疗事故吗?
按照目前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拔牙伤到神经,应该还算不上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构成要件为: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等级最低的四级医疗事故中,有关于牙齿的认定,即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拔除健康恒牙。 2、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医生让病人去指定药店买针回医院注射,是不是违法的?
你好,医生让病人去指定药店买针回医院注射,是不是违法的?
肠镜后肠穿孔属于医疗事故吗
肠镜后肠穿孔属于医疗事故吗
脑梗死医院术后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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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要注意什么
而是亲属签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XX手术签名不是直系亲属,而是亲属签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手术引起的输尿管损伤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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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中猝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到医院经门诊后进入外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阑尾炎,当天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患者突发心跳减慢,血压降低,最后出现心跳骤停,当天宣布临床死亡。二、案件结果进入诉讼程序后,通过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患者符合因为冠心病导致急性心脏功能障碍死亡,医方术前存在漏诊患者冠心病,未进行相关的会诊,术前评估不足的过错;术中对患者低血压未给予足够警惕存在不足;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最终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了相应地判决。三、律师点评发生死亡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不进行尸检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只是对患方而言会增加鉴定的风险,只要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并且鉴定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基本会根据鉴定意见获得相应的赔偿。
临沧律师-李仁君律师李仁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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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君律师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临沧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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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子女与父母共同房屋拆迁子女离婚时分割房屋未经父母同意有效吗
》中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2、诉讼费由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为原告,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1年6月6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定向安置房“一号”(本案涉诉房屋)、“二号”、“三号”三处房屋,被安置人包括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周某、赵某聪、赵某。二被告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原告宅基地拆迁所认购的房屋,虽因政策影响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追认,二被告也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该房产所有权认定的条款应当无效。另,即使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意处分的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其他被安置人对于房屋使用权达成分配协议,因此对于《回迁楼认购协议》所涉及三套认购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由全体被安置人共同作出处分。二被告未经其他被安置人的许可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使用权也应当无效。综上,原告未追认二被告处分其财产,二被告之间并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同时二被告也未经全体被安置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回迁楼认购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周某、赵某二人各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赵某因是独生子女,奖励了20平方米。赵某聪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2平方米),所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周某、赵某是享受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以赵某聪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仅处分的是赵某与周某的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赵某聪、赵某良二名子女。赵某聪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020年1月13日赵某聪与周某登记离婚。2009年3月12日,赵某文(乙方,被拆迁人)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6月6日,赵某文(乙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6人,农业户口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乙方实际认购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1.96平方米,高于乙方应享受的总优惠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乙方所认购房屋如下:1、房号为:一号,面积87.32平方米;2、房号为:二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3、房号为:三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房屋交付后,周某与赵某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居住在二号、三号。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1、住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系拆迁,女方及子女自有回迁面积所得回迁房屋)归女方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赵某聪、周某未与赵某文夫妇及赵某良分家,亦未就诉争房屋进行析产。裁判结果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处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所得,应属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共有。故赵某聪、周某未经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而事后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均未明确表示追认,且周某、赵某聪亦未取得处分权,故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属无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临沧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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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信托受托人有哪些权利?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临沧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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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商业保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从险种看,商业保险主要涉及保障型和储蓄型两大类,其中保障型产品主要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商业医疗险、终身及定期寿险等,储蓄型产品主要包括年金险、两全保险、增额终身寿等。购买商业保险可满足子女教育、个人养老、实现财富升级等多种需求,本期“小潮说法”我们一起探讨储蓄型商业保险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什么是年金险年金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度或月度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年金险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通过长期缴费累计的资金转化为一定年龄后稳定的年金收入,有效补充基本社会保障的不足,但也存在流动性较差、收益相对较低的特点。以部分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为例,投保人按年交纳保费,在交费期间届满且年满55周岁(女)/60周岁(男)以后,被保险人可按月/年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年金,直至年满(例)106岁。二什么是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均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两全保险兼具保障性和给付性、返还性,如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得到一份保障,如期满后仍生存,亦可领取满期保险金。举例来说,投保人选择保障年限(如80周岁),据此确定交费金额及交费期限(如交费20年,每年保费1万元),如出现身故或全残,赔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如200万元);如满期生存,则给付生存保险金(如35万元)。三什么是增额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相较定额终身寿险及年金险来说,区别在于保额每年都会复利增长,支取相对灵活,具有收益逐年增加、安全保障高、灵活性强的优势,但亦存在保费门槛相对较高、存在一定封闭期的问题。举例来说,增额终身寿险保险责任部分约定“从第2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例)3.5%年复利递增”,投保人年交保费(例)10万元,交费期3年,保险金额随着保单年度累计,第10个保单年度末保险金额达(例)36-36万元左右,第20个保单年度末达(例)52-55万元左右,生存期越长,累积的保险金额越多;如需部分领取保险金,可通过减保的方式领取现金价值,如部分保险条款中会约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申请减少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四购买储蓄型商业保险应谨防以下法律风险投保人对产品性质和保险责任认知不清投保人在储蓄型保险产品的选择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往往放在复利的计算标准、是否存在分红及领取条件、远期收益情况等涉及产品收益的问题上,容易忽视保险产品的基本属性、保险责任的内容、不同保单年度现金价值的情况等涉及保险产品属性和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等主要问题。在一起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在自己48岁时购买了一款名为“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的保险产品,并称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承诺返还利差,并将在其70岁时一次性返还5万元;投保人在20年交费期内一共交纳了30100元保险费,在年满70周岁领取保险金时,被保险公司告知仅能领取30100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涉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而满期保险金的约定明确为“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而关于“利差返还”的条件,保险条款中也明确需满足“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5%”的条件,而实际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该条件并未满足。故法院仅确认了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支付30100元的满期保险金。该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仅关注了基本保额的金额本身及产品涉及利差返还的字面表述,但未真正关注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利差返还的条件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直至保险合同期满才发现保险金的领取情况与自身预期并不相符。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缺乏履行能力储蓄型保险产品在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对稳定、较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投保人具备按期交纳保费的合同履行能力,如投保人在选择产品的过程中,忽视了自身资产情况与产品的匹配程度、产品的流动性及灵活性、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等问题,有时会产生“本金”损失。在一起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购买了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人每年需交纳保费60余万元,交费期为10年,在保险金的领取上,设置了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如当年不领取,可转入万能账户中计算复利,生存时间越长,获得的利益越大。在投保人交费8年以后,因需要周转资金便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保险金,但经保险公司计算投保人才得知,此时能够领取的仅为现金价值,金额为190余万元,金额远不足以覆盖投保人已交纳的保费金额。因此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但因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该案中,投保人既无法解决当前资金短缺的需求,亦面临难以继续交纳保费产生“本金”损失的困境。类似案件中,投保人断交保费后,往往以解除、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诉至法院,但无法获得支持。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欺诈风险储蓄型保险产品具有长期投资工具的属性和特点,基于此多数产品需要缴纳保费的金额高,高者每期达到百万元。在此背景下,储蓄型保险产品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减保、现金价值的领取等涉及财产权益的环节易出现欺诈风险。在一起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通过银行渠道投保了一款年金保险,每年保费300万元,共缴纳3年,在应当交纳第二年保费时,客户经理告知投保人金额过高无法扣费成功,需要前往银行柜面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交纳保费,后续两年投保人均以此方式交费。在履行完保费交纳义务、可以领取年金时,投保人发现其投保的保险被办理了减保手续,每年交纳保费减少为100万元。投保人就此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发现,客户经理在第二个交费年度伪造了投保人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电话号码和减保手续;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在每次业务变更时均收取了变更材料的原件,并向投保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通知;投保人称其从未办理过减保手续,也没有接到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该案中,高额保费滋生了欺诈和犯罪,对于投保人来说,识别和防范风险的方式要从提高谨慎性做起,如交纳保费时,发现交费方式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符时,要向保险公司进一步询问、核实;预留手机号有涉及产品的短信和电话内容时,要留意查看。
临沧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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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虚报注册资本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律师补充: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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