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损害赔偿律师案例

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偿?
苗廷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就其2012年8月22日遭遇的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之诉。法院查明:本站代理张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
苗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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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偿?
【人身损害】高某某诉郑某、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2011年6月26日晚,郑某因交通纠纷先与高某某及其朋友发生口角,后郑某联系了章某某,两人驾驶出租车将高某某及其朋友在侯家桥与罗廊巷路口拦截下来,随即
唐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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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高某某诉郑某、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触电身亡还是盗窃电线致死?
触电身亡还是盗窃电线致死?事发经过:在一块荒废的土地上空有高压电经过,其中部分高压电被不知名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刮断,垂落于土地上。2010年某天,有人报案称:电线
曹成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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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还是盗窃电线致死?
受聘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主张相关权益?
【案情简介】原告赵女士由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南京**物业有限公司从事餐厅清洁打扫工作,于2012年4月5日中午在工作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后被送至
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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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主张相关权益?
医疗损害
陈某因大腿生长一颗恶性肿瘤,经江苏省某医院切除并放疗,身体恢复正常。一年后陈某发现原来切除部位长出硬块,遂到原来手术的医院专家门诊就诊,专家确认陈某百分百肿瘤复
娄家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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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
交通事故索赔成功
交通事故一死多伤,索赔成功当事人王某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不幸被从旁边斜窜过来的车辆撞上,造成自己重伤,同乘三人,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王
赵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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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成功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赔”,法院不支持
2010年9月24日,刘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4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
贝永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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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赔”,法院不支持
某男56岁大腿截肢,法院判决获赔74万元
丁久阳律师代理案例某男,被水泥槽罐车撞伤致大腿截肢,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56周岁,需要安装大腿假肢。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年南京市
丁久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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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56岁大腿截肢,法院判决获赔74万元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谁可主张相关权益?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5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路口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外伤,右枕硬模下血肿、蛛网
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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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谁可主张相关权益?
肇事司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6月9日,被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私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原告朱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
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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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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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别人借了300元,当时我说7月初不还就拿手机。本来要还钱的。然后他突然向我要了利息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不仅不愿意还钱,还威严恐吓的话,此时可以寻找法律途径来解决。在找律师咨询以及找法院上诉之前,请尽量先收集好对方借钱不还的证据。只要证据有了,其他的事情就好办得多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我在单位工作的时候把脚烫伤了,没去医院该怎么赔偿?
申请工伤赔偿的方式:职工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为工伤后,就可以准备好职工住院治疗的费用单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为你不到18岁而被公司解雇,但我已经工作了三个月
公司是以什么理由辞退你?你们有签劳动合同吗?如果你是正式员工且没有过错,公司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你才属于合法解除,否则可能违法
还有人造谣说是别人的女朋友,让我心痛
法律分析: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以前是这家公司的法人,50岁能退休吗?
公司法人可以50岁退休。关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退休,有两种含义:领取退休工资与退出岗位。1,在国企或国资参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是公务员,男性六十岁退休,女性五十五岁退休。个别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以坚持,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他们退休一般就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2,如果是私企,法定代表人在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男性六十岁、女性从五十岁(当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5年,否则将延迟)。领取了社保的退休工资,并不一定从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退出。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