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纠纷律师

上海
土地纠纷
上海律师-周运柱律师
服务 7724人好评 30 响应 1小时
资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徐家汇地铁站旁圣爱大厦2305楼靠近东方商厦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周运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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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孙侠律师
服务 2.1万人好评 127 响应 1小时
漕溪北路圣爱大厦2305室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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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上海九转律所律师
服务 1.8万人好评 1173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205-3
口碑良好
上海九转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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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洪静律师
服务 2.1万人好评 6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静安区吴江路188号15层1502室(静安新时代大厦)
普法先锋
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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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高昆伦律师
服务 4.1万人好评 21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228号北方工业大厦(原华普科技大厦)3楼C701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高昆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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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胡惠律师
服务 608人好评 200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00号淮海金融大厦2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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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
胡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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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李良宵律师
在线
服务 2.0万人好评 3 响应 3分钟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551号301室
李良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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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卞建平律师
服务 2323人好评 61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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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徐兴俊律师
服务 998人好评 501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丽景阳光大厦12B02-05室
口碑良好
徐兴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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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上海明焕律所律师
服务 7750人好评 776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90号 海上海10号楼,1002
口碑良好
上海明焕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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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徐海忠律师
服务 2032人好评 206 响应 1小时
普陀区中山北路2790号305室
口碑良好
徐海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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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惠昌团队律师
服务 6627人好评 2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 bfc外滩金融中心s2办公楼10层 
惠昌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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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罗书苹律师
服务 943人好评 87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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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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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栾明鹤律师
服务 4671人好评 540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19楼1901室
口碑良好
栾明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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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陈勇勇律师
服务 726人好评 300 响应 1小时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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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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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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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问答
上海宅基地维权律师能听懂广东话的。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想问问上海 南汇具宅基地维权事。
你好,根据描述,可以详细说说情况
从上海批准会安徽老家隔离 村委会收取500元一天的隔离费 并且隔离环境不好 饭菜也都是凉的
你好,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上海宅基地早期办理的宅基证只有我老公一个名,当时他还没结婚,这种情况怎么办
你好,那你们现在是离婚你想要争取财产吗
浦东新区惠南镇动迁土地责令归还
请详细描述下情况目前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谢谢谢
闵行区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我是宝应经河镇黄浦村买的二手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在新的证称为不动产证。
上海征收怎样给安置费
答:具体的补偿费询当地征用主管部门
你好孙律,咨询一下农村宅基地动迁事
您好,征收公告发布了没有
你好咨询一下宅基地动迁
保留好相关证据可以起诉到法院执行
上海宅基地买卖纠纷?
在上海,宅基地可以买卖,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买卖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2、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 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 房屋的权利。
上海买卖土地过户走什么流程?
法律分析: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程序是: 1、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国土部门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颁发土地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上海市城乡农民失地几十年才能为居民???
您好,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会有相应政策补贴
上海宝罗店东南弄村民,建房手续齐全,区、镇讲可建村讲停
经过规划审批即可建设
律师,你好,我是上海农村的村民,我想咨询一下目前建房的情况
农村建房政策: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3、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上海农村宅基地重新确权吗?
你好,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350万家庭协议
你好:根据政策执行
你好,上海市青苗补偿标准是多少?
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律师,我是上海农村的村民,我想咨询一下目前的建筑情况
法律分析: 1、优化建筑群体的布置形式。通过采取高低搭配、点条结合、前后错列以及局部东西向布置、斜向布置或拐角单元等手法节省用地; 2、在保证小区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适当集中公共设施,提高公共建筑的层数,合理布置道路,充分利用小区内的边角用地,有利于提高建筑密度; 3、通过合理压缩建筑间距、适当提高住宅屋数或高低层搭配以及适当增加房屋长度等方式节约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