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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遗产遗嘱纠纷律师费用一般怎么计算
遗产继承律师费的一般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 3、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去松原房产过户,孩10岁,丈夫死后没遗嘱,没父母,房子过户妻子名下,需孩子到场,填放弃吗?
常见的处理方式有赠与过户、出让过户和房产继承。赠与过户适用于无偿转让,需办理相关手续;出让过户则是通过买卖方式转让,需缴纳相关税费;房产继承适用于被继承人去世后,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选择哪种方式需考虑实际情况,如税费、手续复杂度等因素。
继承人死亡,还能继续办理吗?
您好,可以跟对方自行协商解决
继承出售房地产需要纳税吗?你想交什么税?
继承的房产卖出需要缴税,包括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了解承包耕地分户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不能享受产权(家庭成员协商约定只对内部有效),父母百年后,如果宅基地上有房产的,子女都可以继承,如果只有宅基地,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但属于跟财产相关的权利。其继承与其它财产的继承权是相同的。只要承包期未满,只要继承人属于农业人口,就可以继承。不管是否分户头,都不影响继承。如果有两处宅基地可分两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你好!继承房屋满5不一唯一,咋交税
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的,只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的,则需要缴纳印花税以及契税。无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因为我国各类税种征收的政策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关于印花税。无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这一方式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具体税费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关于契税。如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需要征收契税。如果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则需要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遗嘱继承人对其取得的房产,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关于增值税。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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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支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YY市XX法院(202C)黑YYYY民初YYYY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于202X年X月XX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YY市XX法院(202X)黑YYYY民初YYYY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花支X医疗费、救护车使用费XXXXXXXX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花支X意外受伤是由牛XXX犯罪行为造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否有花支X自身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被袭击,上诉人不应承担花支X的医疗费。根据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X,救护车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该XXX已用黑体加粗字体提示说明,本案XXX至XXX、XXX至XX的救护车使用费X,000元,不属于保险范围。被上诉人投保时必须强制阅读《保险XXX》、《XXX声明》等,花支X连续三年签名确认,足以证实上诉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花支X辩称,其认可一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花支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XXXX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补偿款XXXXXXXX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花支X在XXXX公司投保“人人XX”百万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花支X。保险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零时起至202X年X月XX日二十四时止,保障内容:-般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100%,免赔额A0,000元),每XXXX险金额S,000,000元。202X年X月XX日,牛XXX持铡刀、尖刀驱车前往花支X家中,在花支X处于睡眠的情况下,牛XXX潜入花支X家中持铡刀向花支X头部砍去,后又持尖刀多次砍向花支X,致花支X头部、胸部、腿部等多处部位受伤。案发后花支X被送往YY市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XXXX元、救护车费X00元;后花支X于当日转院至XXX市XX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XXXXX元;同日花支X又被送至XXX医科大学附属第X医院救治,住院X天,支出医疗费XXXXX元,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于当地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花支X于202X年X月XX日到YY市XXXX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院治疗1XX天,支出医疗费4XXX元。花支X因从XXXXX医院至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至YY市XXXX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出救护车转运费合计X,000元。另查明,人人XX医疗保险(2021版)XXX2.1.1载明:“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XX共和国境内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向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等)、特殊门诊医疗费、门诊手术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中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花支X系电子投保,投保过程中,在XXXX公司的网络系统中“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处选择“是”,在“是否有社保”处选择“有社保”,并在投保人声明处勾选了“本人投保信息的真实性,理解并同意《保险XXX》、《投保声明》、《特别约定》、《投保须知》、《XXX声明》、《增值服务告知书》的全部内容”,花支X在投保人处进行了电子签名。庭审时,花支X认可其已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花支X诉请的费用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1.花支X投保了XXXX公司的“人人XX”百万医疗保险,XXXX公司抗辩花支X受伤系因案外人故意伤害所致,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但保险XXX理赔范围包括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等费用,并未将第三人侵权排除在外,故XXXX公司应对花支X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2.关于赔偿比例,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载明“对于一般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60%”,花支X在庭审时陈述其投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该保险虽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但根据《中华XX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本案花支X因案外人侵权受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赔偿范围,非花支X主观不使用该保险进行就诊结算。本案特别约定中“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条款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广义的解释包含“被保险人能使用而未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及“被保险人不能使用而未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两种情形,第二种狭义的解释,包括其中一种情形。《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XXX由两种以上解释的,XX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王海因存在第三人侵权,损失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范围,而未能使用该身份就诊并结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花支X的解释,即花支X不能使用而未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XXXX公司应予赔付。而且,花支X在投保时保障内容显示“给付比例100%”,该特别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XXX,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XXXX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对该XXX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投保人花支X否认人保公司对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而且XXXX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信息单中花支X仅在投保人声明处勾选了“……理解并同意《保险XXX》、《投保声明》、《特别约定》、《XXX声明》……的全部内容”,该份证据不足以证实XXXX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特别约定对花支X不产生效力,人保公司应按100%比例进行赔付。3.关于赔偿范围,花支X先后在四家医院支出医疗费合计XXXX元及YY市XX医院救护车使用费X00元、XXX至XXX、XXX至YY的的救护车使用费X,000元,以上费用合计XXXXX元在保险理赔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时花支X对保险合同中免赔额X0,000元无异议,故扣除免赔额X0,000元,XXXX公司应赔付花支XXXXXXXXX元。花支X主张的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XX元、XX元医疗费,因未提供正式票据,本院对两笔费用不予支持。XXXX公司抗辩保险XXX明确约定救护车使用费仅包括同城中医疗运送,跨城的救护车使用费不应赔付,但该XXX亦是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XXX,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花支X的部分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最高XX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花支X医疗费、救护车使用费合计XXXXXXXX元;二、驳回花支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元,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负担XXXX元。二审中,花支X提交了与XXXX公司保险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实,202X年和202X年花支X续保人人XX医疗保险时,是由XXXX公司业务员给花支X微信发送二维码,花支X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的保费,XXXX公司并没有给花支X送达保险XXX等。XXXX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实是人保公司业务员,且该人给花支X发送了人人XX百万医疗保险电子保单,与花支X称未收到保险XXX不符。因XX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微信聊天记录不真实,本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院认为,关于XXXX公司是否应给付花支X医疗费的问题。花支X投保了人人XX百万医疗保险,缴纳了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人人XX医疗保险XXX2.1.1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YY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花支X受伤系因牛XXX持刀潜入花支X家中对其伤害导致。花支X受伤原因属于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定义的意外伤害,且XXXX公司无证据证实花支X具有人人安康医疗保险XXX2.2.1(3)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等XXX事项,故XXXX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花支X医疗费。关于XXXX公司是否应给付花支X救护车使用费X,000元的问题。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X载明“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且该句内容字体加黑。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适用《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XXX,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XX条第X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XXX’”的规定,XXXXXX属于XXXXXX。王海称人人XX医疗保险XXXXXXX公司并未向其送达,对其中的XXXXXXXXXX公司也未向其提示和明确说明,XX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花支X投保时就该XXXXXX向花支X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中华XX共和国保险法》XX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XXX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XXX,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XXX,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XXX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XXX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该XXXXXX对花支X不产生效力。XXXX公司主张不应给付花支X救护车使用费6,000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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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亲属居住,无协议拆迁房归谁引关注
英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诉争房屋)归其共有,并要求李某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洁、王某英提起上诉。二、当事人信息1.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洁、王某英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洁、王某英共有,且判决李某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刚承担。四、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拆迁的H号院并非祖业产,而是王某鹏自建的平房,有自北京W公司调取的档案资料证实,“郊区房屋评价表”显示H号产权人姓名为“王某鹏”。2.2006年12月20日,与北京市E公司签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的是王某鹏,而非李某刚。因购房款计算了李某刚的工龄,王某鹏在签署协议时签了李某刚的名字。且李某刚因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长达数十年,不可能签署该协议。(二)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系因购房政策不得已为之,李某刚患精神疾病多年,无能力对房屋所有权做出意思表示,王某鹏及李某洁、王某英才是诉争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现王某鹏去世,李某洁、王某英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张对诉争房屋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三)王某鹏及李某洁、王某英一直实际使用、管理和维护诉争房屋,李某刚从未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五、被上诉人辩称李某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洁、王某英的上诉请求。1.涉诉房屋是祖产。2.拆迁时公租房是按照户口安置的。3.从诉争房屋的由来过程看,李某洁、王某英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认可李某洁、王某英一审调取的证据。4.一审判决事实部分存在遗漏,在同一个拆迁过程中,除了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外,李某聪也获得了安置房屋。六、法院查明1.李某辉与周某娟系夫妻,婚后生育李某鹏、李某刚、李某芬、李某聪、李某兰五个子女。李某鹏与李某洁系夫妻,婚后生育王某英一子。2011年2月,李某鹏去世。李某辉及周某娟均已去世,李某刚兄弟姐妹五人中仅李某刚与李某芬健在。2.李某刚未婚无子女,1970年左右患精神分裂症,长期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李某芬申请宣告李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经司法鉴定,李某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宣告并指定李某芬为监护人。3.H号院原为祖业产。1987年左右拆迁,安置了三套公租房,分别为李某芬名下三居室、李某鹏名下两居室及诉争房屋。2006年12月20日,李某刚作为乙方与北京市E公司签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按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计算了李某刚35年工龄。2007年3月21日,诉争房屋产权证下发,登记为李某刚单独所有。4.因李某刚长期住院,诉争房屋一直由李某洁、王某英一家居住使用并交纳租金,房改后的购房款亦由其交纳。5.庭审中,李某洁、王某英主张H号院内房屋均为李某鹏夫妇出资建设,拆迁后安置的诉争房屋亦由其出资购买并实际居住使用,实际权利人应为李某洁、王某英。李某刚不予认可,表示H号院拆迁是依据户口安置,诉争房屋是安置给李某刚的,租金及购房款是李某鹏用出租款交的。6.李某洁、王某英申请调取H号院拆迁档案,北京W公司提供部分档案材料,包括郊区房屋评价表(未盖章)显示H号院产权人姓名为李某鹏,拆迁住房证(加盖公章)上载李某鹏、李某刚分配地址,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户调查表显示户主姓名包括李某鹏、李某刚及各自住房情况。李某洁、王某英认为能证明H号院系李某鹏名下,诉争房屋应为李某鹏所有。李某刚认为材料真实性存疑,且即使真实也能证明分房权利是分开的。后李某洁、王某英又申请调取诉争房屋档案材料,仅有购买及登记相关材料,无H号院拆迁档案。7.2019年9月,李某芬以李某刚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遗失补证申请,2019年10月16日,权属部门向李某刚下发新产权证。同时,李某刚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李某洁、王某英腾退诉争房屋。该案审理中,李某洁、王某英提出权利主张,法院限期其另行起诉,李某洁、王某英未在期限内起诉,法院判决其腾退诉争房屋,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七、法院认为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系H号院拆迁而来。拆迁时李某鹏、李某刚均为在册人口。虽无法获取H号院具体拆迁协议,但从李某洁、王某英调取的部分拆迁档案来看,李某刚系被安置人口,在H号院内有房屋一间,结合整体安置情况,诉争房屋应系安置给李某刚的,将李某刚登记为公房承租人,房改房价款计算了李某刚工龄并登记在其名下,故李某刚应为房屋权利人。2.李某洁、王某英虽主张居住并交纳购房款,但因李某刚特殊身体状况长期住院,其居住行为无法视为双方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亦无法证明其为房屋权利人。李某洁、王某英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无法支持。八、房产律师点评1.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在处理物权归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通常被视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这在法律上赋予了李某刚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初步证据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否则法院一般会依据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物权归属。2.拆迁安置与物权认定:H号院的拆迁安置情况对于诉争房屋的物权认定至关重要。虽然目前无法获取完整的拆迁协议,但从现有拆迁档案来看,李某刚作为被安置人口在H号院内有房屋一间,且诉争房屋在拆迁后被安置给李某刚,并将其登记为公房承租人。这一系列事实表明,诉争房屋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指向较为明确,即李某刚是被安置对象,为其成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3.证据的充分性与主张的合理性:李某洁、王某英主张H号院为王某鹏自建,诉争房屋应为王某鹏所有,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提供的部分档案材料虽显示H号院产权人姓名为王某鹏,但存在证据瑕疵且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同时,他们提出的李某刚因精神疾病无能力对房屋所有权做出意思表示、王某鹏一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等理由,在法律上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以及拆迁安置的证据指向。4.实际使用与物权归属的关系:实际使用房屋并不必然等同于拥有房屋的物权。在本案中,李某洁、王某英一家虽一直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并交纳租金和购房款,但考虑到李某刚的特殊身体状况以及亲属关系,这种居住行为不能被视为双方就房屋权属达成了一致,也难以证明他们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5.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拆迁安置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充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物权归属争议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李某洁、王某英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现有证据体系对李某刚物权的认定,因此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合理的法律结果。总之,在处理类似物权归属争议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拆迁安置的法律意义、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实际使用与物权归属的关系等问题。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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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父亲去世后母亲购房引遗产纠纷
求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各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上诉。二、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杰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原审被告:李某威、李某旭三、上诉请求李某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杰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继承35万元。李某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事实与理由(一)李某杰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采用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2000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李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市价6150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确定的计算公式,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80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4个子女继承,每人为20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4个子女+被继承人王某楠5人分,这样每人是16万(也不是判决的15万)。(二)李某刚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李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李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李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王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折算李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均认可为58191.63元。但该58191.63元系李某超和王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即29095.82元)属于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一审判决对“房屋现值”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解答中的“房屋现值”应为继承开始时,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房屋现值”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继承人王某楠去世时(2016年8月7日)的价值,而并非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2019年9月12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不符合规定。驳回李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被继承人王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李某杰;考虑到李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继承人王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李某刚一人继承;并且要求李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李某威、李某旭。被继承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李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五、法院查明李某超与王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李某超于1980年去世,王某楠于2016年8月7日去世。2000年3月12日,某银行(出卖人)与王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43年,女方49年,合计9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房屋建筑面积为179.43平方米。2017年2月15日,李某刚诉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刚继承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后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现李某杰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中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李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10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1514.32万元。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某杰曾主张对2000年3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李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写明1999年银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涉案房屋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李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2001年6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6150元。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某威、李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王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王某楠、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李某超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刚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某杰提交的说明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搜索的2001年6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李某刚要求以继承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七、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5万元。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99640元。八、房产律师点评政策性福利的认定与继承:在本案中,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的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某超的遗产予以继承。这一认定明确了政策性福利在继承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性福利的性质和可继承性。财产价值的计算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式中的各项金额,包括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金额的合理性。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要综合考虑不同证据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对于房屋现值,要明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李某刚主张李某超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法院则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法院的认定强调了工龄优惠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证据的采信与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和质证权利进行了认定;在政策性福利的继承问题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遗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归属等情况后,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进行了酌情判定。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时,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王某楠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但对于李某超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以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之,在处理涉及政策性福利和遗产继承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证据,合理计算财产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一、案例背景李某杰起诉请求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各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上诉。二、当事人信息1.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杰2.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3.原审被告:李某威、李某旭三、上诉请求1.李某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杰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继承35万元。2.李某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事实与理由(一)李某杰的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采用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2000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2.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李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市价6150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确定的计算公式,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80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4个子女继承,每人为20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4个子女+被继承人王某楠5人分,这样每人是16万(也不是判决的15万)。(二)李某刚的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李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李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李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王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2.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折算李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均认可为58191.63元。但该58191.63元系李某超和王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即29095.82元)属于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3.一审判决对“房屋现值”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解答中的“房屋现值”应为继承开始时,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房屋现值”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继承人王某楠去世时(2016年8月7日)的价值,而并非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2019年9月12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不符合规定。4.驳回李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被继承人王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李某杰;考虑到李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继承人王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李某刚一人继承;并且要求李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李某威、李某旭。被继承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李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五、法院查明1.李某超与王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李某超于1980年去世,王某楠于2016年8月7日去世。2.2000年3月12日,某银行(出卖人)与王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43年,女方49年,合计9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房屋建筑面积为179.43平方米。3.2017年2月15日,李某刚诉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刚继承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后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刚名下。4.现李某杰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中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李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5.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10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1514.32万元。6.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某杰曾主张对2000年3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李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写明1999年银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涉案房屋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李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2001年6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6150元。六、法院认为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某威、李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王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王某楠、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李某超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4.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刚的辩解不予采信。5.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某杰提交的说明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搜索的2001年6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6.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李某刚要求以继承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7.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七、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李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5万元。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199640元。八、房产律师点评1.政策性福利的认定与继承:在本案中,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的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某超的遗产予以继承。这一认定明确了政策性福利在继承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性福利的性质和可继承性。2.财产价值的计算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式中的各项金额,包括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金额的合理性。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要综合考虑不同证据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对于房屋现值,要明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李某刚主张李某超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法院则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法院的认定强调了工龄优惠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4.证据的采信与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和质证权利进行了认定;在政策性福利的继承问题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5.遗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归属等情况后,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进行了酌情判定。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时,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王某楠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但对于李某超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以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之,在处理涉及政策性福利和遗产继承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证据,合理计算财产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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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是否可能判决为离婚
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什么情况需要起诉离婚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离婚的。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6.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没有时间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走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解除婚约关系。7.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想通过法院调解书的方式来增强协议的效力,也可以选择走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三、起诉离婚多久判决1.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结案。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苏州马恩杰律师提醒您,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再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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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判断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离婚协议书怎么写1.标题写清楚,写明是“离婚协议书”。2.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信息要写清楚准确完整,信息不全不准,将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3.陈述婚姻家庭基本情况,何时登记结婚、有无生育小孩,离婚原因一般写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即可。4.协议书正文(1)写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写明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写清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与支付等,同时确定探视子女的时间和方式。(3)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一切夫妻共同财产最好一次性约定清楚分割方案,涉及到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转移的,还应约定清楚变更、转移的时间,相关费用由谁承担等。(4)约定清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5)约定清楚离婚协议的份数、生效时间、持有人等。最后就是落款,双方签名按手印,写明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三、离婚协议书公证要多久苏州马恩杰律师提醒您,公证离婚协议需要十五个工作日以内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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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遭遇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该如何应对
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起诉离婚多久会有结果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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