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小区物权法律问答

保山
小区物权
谁拥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停车场所的停车位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谁所有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二、一般车位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车位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20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有租赁合同当中的租赁期限都不能超过20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一般也不会跟承租人一次性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租金是不能随便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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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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