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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孩子出生96年,当时在外打工生产队没有给分土地,说回队上再分,一直等到2005年,队里划分一份土地,种了十多年。到2017年土地确权队长告诉我是承包的,当时村长调解让我先原先土地确权,然后再把这份土地让生产队长签字划分给我给,签字已后生产长就变卦了,就认账了。到现在我该怎么办?请求解答到2017年土地确权队长告诉我是承包的,当时村长调解让我先原先土地确权,到现在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20-03-21 1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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