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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任职于肥城一所中小学,企业要求女职工的生育假只能98天,比较严重低于國家要求的158天,我想问一下合理合法吗?此外,生育假期内沒有派发过生孕股票基金,可是薪水照发,我想问一下那样合理合法吗?感谢!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任职于肥城一所中小学,企业要求女职工的生育假只能98天,比较严重低于國家要求的158天,我想问一下合理合法吗?此外,生育假期内沒有派发过生孕股票基金,可是薪水照发,我想问一下那样合

刑事辩护 2020-03-30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劳动者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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