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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份看好一底商(大队的小产权),因当时物业讲明**超市9月底即开,看好这一优势(客流量)即高价(4元/平米/天)承租底商一间经营快餐业,承租合同未注明物美这一点。周边2元/平米/天1.可物美超市到现在也没有开(一直在施工中),与当初口头承诺相勃;2.物业各种承诺不兑现。夜晚路灯昏暗,几乎有一半不亮;门前种的树木,当初也答应改成低矮的植物,后来也不管了;3.我所承租的底商电表配置低,经常掉闸。找到物业维修才被告知,当初一楼底商设计为商贸类(未做餐饮设计),各方面都是低配置(墙内所埋线缆也有问题),因急于出租才租给餐饮行业,其实根本不适合做快餐店用。以致到现在我店的电还有一部分挂在另一间底商的电表上,物业也不给解决;4.我们索要已发生的交款发票,物业让我们再交10%的印花税,才答应提供发票。 现在几乎所有承租户都不交租赁费和物业费,物业也因我们不交房费不卖我们电(一直都是物业卖电1.4/度),致无法正常营业(面临关门)。物业让我们写了许多保证书(保证交房租、不交房租物业有权代我们转租承租房)。物业让保安监视我们不得向外搬运租房内的物品(怕我们跑)。 请问物业是否有权起诉追讨赔偿?如我们除了承租底商内的物品外什么都没有,还要追究哪些责任?业主又有哪些权利?

诉讼 2018-08-31 2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子没住需要交物业费吗,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当然,以上只是目前的通说,在各个地区可能还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以往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商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都要求业主只要有拿到钥匙的房子在小区,就不管你住不住都要与常住者一样,交纳相同标准的物业费。
  • 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电和供水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如果直接停水停电的话,物业公司是有错的,因为作为物业公司是要以维护小区和谐为原则,可以通过业委会、居委会协助做欠费业主的思想工作,达到追缴物业费的目的。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 作为业主可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去反映。如果实在处理不了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n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当然是要收费的。不收费,物业公司的工资谁出?公共设施谁来维护?怎么维护? 所以,如果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是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业主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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