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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三年劳动合同,九月十二日,护理期结束,八月十七日,公司项目提前关闭,现在谈谈劳动合同的补偿应该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20-04-26 10: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您好,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赔偿如下:劳动合同到期时,女职工处于一年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不是续签)至一年哺乳期结束,然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如果单位不续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2008.
    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
    2008.
    1.1后的该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一年哺乳期满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那么应当按照劳动者
    2008.
    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辞职没有补偿。
  • 公司解散员工如何赔偿的回答如下:
    1、经济补偿金只能是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按照本人停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是错误的,按《生育保险条例》规定: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3、所以除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要求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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