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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2月在武定县逸景华都买房,按照合同,对方应该在2016年12月31日交房,但该公司通知我们到2017年7月8日为止还没有交房,但是对方明确说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推迟了房的付款。 作为业主,我们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期房款是否合法我于2015年12月在武定县逸景华都买房,按照合同,对方应该在2016年12月31日交房,但该公司通知我们到2017年7月8日为止还没有交房,但是对方明确说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推迟了房的付款。 作为业主

房产纠纷 2020-05-04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第114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固定证据,可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要去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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