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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与我继父在76年2月21日再婚,继父有一儿一女。我母亲有一儿一女。父母再婚时我18岁,76年3月16日我到北京延庆插队。我的小哥19岁,74年到顺义插队。77年考入北京**学院。母亲和继父78年返京,分得**街*号楼**号2居和**号1居。我于78 年考入北方**大学,走读,每天回家。父母提供我和我小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80年,我们将住房换到了**街*号楼**号(2居),我和我小哥一人一间,我们和父母同吃同住。84年,我和我小哥先后结婚单过。85年,父母搬到中央办公厅宿舍居住,我和我小哥经常去看望父母,帮着做家务,购物、洗碗、打扫卫生、带着看病、陪着聊天、旅游,经常给他们带很多东西。继父78年得了脑血栓,逐年加重,每年都要住2次医院,2005年又摔了一跤,颅内出血,在医院做手术。每次住院,我和我小哥都送饭、送牛奶等物品,在医院陪护,精心照料。近几年,继父经常头晕,双腿又长了骨刺,走路不稳,经常摔跤。我和我小哥轮流晚上到父母家陪护。30 多年来,我们与继父关系非常好,邻里都说我们是孝顺子女。但继父的女儿现在不让我们兄妹俩儿继承遗产,我们有继承权吗?

继承 2018-09-03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亲兄妹是第二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享有继承权。
      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概念:遗产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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