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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为上海一家建筑公司员工,一直在该公司的杭州分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已四年,于2005年12月20日离职。但是在杭州分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间为2006年3月4日,已经得到杭州分公司经理及各部门的同意,并且签字盖章。我现在想去上海公司调离档案,需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公司提出我合同未到期,要求交纳违约金6000元,才肯调离档案。原劳动合同是2006年7月到期,违约责任是3000元/年。

劳动纠纷 2018-09-03 2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首先说一下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那第二种情况就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那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单位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应当明确年终奖的性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应当享受,劳动者在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加班如若真实存在,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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