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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曾为某家外资企业工作(企业总部在北京,我与该公司在北京委托的某家大型外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性质为中介雇佣派驻至该公司在苏州合资公司的员工,苏州合资公司和该外资企业为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所以我一定与该合资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关系)。2005年七月我与移动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大致内容为:协议期限18个月,每月至少缴纳800元的手机费(不满800,按800收费,超过800,按实际费用收费)。移动给我一次性4800元内部购机券作为回报(移动内部按照以下公式换算为人民币:购机券金额*0.9=人民币金额)。但是协议所签订的交费号码为我公司的一外籍员工的号码,该号码在移动公司的登记姓名为该苏州合资公司的名称。当时直至后来我一直没有通知苏州合资公司的任何人我已签订这个协议,(包括使用该号码的人)4800元的购机券也是我自己拿的。我于去年12月离开该公司。由于此外籍员工每月话费均超过800元,所以并未发现已签订此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完后,移动曾发过短讯通知该号码已签订此协议)。直到上月,该外籍员工觉得自己的话费应该只有300元左右,移动却收取800元,才查询发现已有该协议存在。前天他打电话通知我要求解决该问题,他并未表态说要我做出多少钱的赔偿,但要求我给一个书面的文件(e-mail),做个表态。我曾咨询过移动通信,若现在解除该合同只要按照他们内部的公式一次交请2500元左右的赔偿费用就可以。

房产纠纷 2018-09-03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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