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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点事想问你.是这样的: 我是一名来广州打工的农民工,在广州森纳士压力仪器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每年三月份都要体检一次.我在今年3月18号体检中,被查出患有肺结核,公司当天就没要我上班了.当时还有一个同事也查出得了这病.后来公司每个月给了我们一点生活费. 可在上个星期公司叫我那个同事回去上班了,可没叫我,我打电话回去问时,就说我的岗位上有人了,叫我再等等,可昨天公司又打来电话说,说我的合同期快到了,不再与我续签,叫我要么主动回去辞工,要么公司送一份表给我,叫我签字,从此不再管我了.. 你说我该怎么做?他们这样做合劳动法吗??向我这样的情况劳动法中有法律保护吗??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03 2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公司提出续签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你不续签的,则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的,公司则应当给与你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五年为五个月。
  • 合同期内辞工,有三种方式:
      
    1、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单方解除满足《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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