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下,我们单位被移交给地方,单位宣布是8月8日移交成功(主体企业说是8月1日),但是主体企业在8月15日才给我们下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请问主体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而且在我们在收到通知当日即提出申请自谋职业,企业又已移交已成功,合同早已解除,申请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我们的申请,请问企业说已经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并且我们的申请是否合理?急盼回复 !附注:1.企业从未向我们宣传过国家政策中对移交相关人员自谋职业问题的一些规定,这是否属于企业对政策宣传的不到位?2.企业先宣布移交成功,然后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在移交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在尚未与企业解除合同而友宣布正式移交的那段时间里,我们不就有两重身份了么?这在法律或者政策上是否合理?3.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需在30天前通知当事人,企业在这个移交过程中否认劳动法的这项规定,并认为这项规定不适合于国家的移交政策,这是否合理?企业还坚持认为这是合同变更,但是他给我们下达的是解除合同通知。急盼回复!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04 0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买卖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为约定解除。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企业不让员工续请病假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是病假期满的例外。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单位不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温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