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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好:有一份房产继承的疑问想先请教各位。我爷爷祖上传下来的祖产拆迁,分给我爷爷一套房产。爷爷下面有六个孩子,五女一男(我父亲是最小的),其中老大,老四,老五都已经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意我父亲单独继承此房产。老二在父母去世之间已经过世,老三从小未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且因为旧时成分关系断绝了和父母的关系(但不知有无书面证明)。纠纷就发生在老三和我爸爸之间。几十年来,老三从未和父母和另外的兄弟姐妹有过任何联系,没有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父母去世时候也未出面或者电话慰问。直到知道此套房子的时候才出现争夺房产。此时现有证据如下:1)我奶奶去世前做过公证,提及老三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剥夺老三继承她自己那部分房产的权利。但不知道这种爷爷直接继承的祖产,奶奶有没有权利处置或者说有没有她的一部分房产。2)老大,老四,老五也均出过证明,并做过公证,说明几人放弃自己的份额。(几人的意思都是给我爸爸,但公证中只说了放弃,由于考虑不周,没有特定指向此部分就是给我父亲)3)此房产现在已经被我父亲继承,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刚开始,老三想要房产的七分之一(六个子女加上我奶奶),但知道我几个姑姑的公证没有特定指向给我父亲后,就开始要房产的一半。现在她在开证明(因为户口本上就没有他的名字,他得证明自己是我爷爷的子女,)据说已取得证明,她要公证处取消公证并起诉我们。所以烦请各位律师能帮我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我爷爷的祖产, 我奶奶有没有继承权,有没有权利处置?(爷爷,奶奶均已过世,爷爷先去世)2)可不可以补开公证,让老大,老四,老五的财产放弃后的部分归于我父亲。现老大,老四,老五均在世。3)老三有无继承权,如果有,他能继承多少份额?4)可不可以先起诉老三不赡养,来剥夺他继承的权利。还是或者是等他告我们,我们再应诉提出此观点,不知道怎样才能采取主动?此继承房产宁波,老三先居住在南京。我父亲以及爷爷奶奶生前和另外几个子女均在西北生活。感谢各位白忙之中给于关注并予以回答。

继承 2018-09-04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实际区别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份额的不等而形成的遗产继承顺序。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1、不孝顺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很多因素:若是构成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直接丧失继承权。若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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