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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浙江省某建筑公司在湖南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0年10月15日,他们派马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20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为什么?(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仲裁 2018-09-04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
    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
    综上,由于立法的缺失,个人觉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了。
  •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
    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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