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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41岁,大专文化,助理会计师职称,从事财务工作20年。2002年10月,被聘用到南平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公司任财务工作,2004年10月份,经公司班子研究并报省公司同意转入南平京福运营南平征管所任会计工作。去年10月26日公司派我到福州征管理所学习会计,10月29日到京福运营公司南平征管所报到,所长就分配我做票证工作,我说公司分配我是做会计工作,什么会叫我做票证工作,当时所长就叫我写辞职报告我不写,说副总经理不让我做会计工作。我找到副总经理为什么全运营分配工种没有变动对我要调整,他叫我等三个月以后再说我只好做票证工作等待,到了三个多月去找他,我要求做会计他就发火叫我去收费我说身体吃不消,马上叫所长写我不适应票证工作退回原公司,于2005年3月2日把我赶走我至今有1年时间没有上班,连基本生活费都没考虑。我多次找公司领导意见也不一致,推来推去,不管我的生活出路。可是2005年1月18日,南平京福运营公司通知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已于1月22日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请问律师:我的23年工龄是否可以计算?如果领导叫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我在运营公司每月工资是2000元左右,我能拿多少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8-09-04 16: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双倍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自08年起,每工作1年给一个月,超过半年不到1年给1个月,不到半年的算半个月。双倍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翻倍。但是很难,一般单位都会找个理由,但是单倍的赔偿金一般没有问题。
    这个月工资标准以最后12个月平均收入数为准,不到12个月的,按照实际平均。
  • 公司不按员工的真实工资申报社会保险可以去单位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投诉,应该由公司限期补足差额部分,逾期未补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即超过2000元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员工因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2000]×个税税率×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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