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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咨询过几个律师,但回答不太一样,我现在也越发糊涂了,非常诚恳和迫切的需要您给我一些意见和建议。 我于06年8月15日进入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报到通知书上写的职位是组训,到公司后公司也未和我谈过有关待遇等问题,只告知试用期是半年,也未签过任何协议和合同,到了06年11月份时候,我被公司选派去参加了一个培训:组训任职资格培训,为期近2个月,去之前公司与我签了一个培训协议书,并缴纳了5000元的履约金,培训在十二月30日结束后,我回到了公司,公司也没有与我谈转正的事宜及工资待遇问题,07年1月份上了三天班后,1月4号-6号就放元旦的假,之后我就请假未去上班了,现在公司以旷工开除了我,并要我赔偿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谭律师,为了让您更好了解情况和协议内容,下面我将协议条款给您看一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培训协议书甲方(单位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乙方:*** 性别 :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地址: 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服务期和违反约定的赔偿暂行办法》和甲方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太平洋寿险组训任职资格专业培训;二.甲方出资对方进行培训的内容:(一)培训名称:太平洋寿险组训任职资格培训(二)培训地点(学校):四川省成都市东方幸运城(三)培训时间:自2006年11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三.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所支付的费用:(一)币种:人民币(二)培训费:壹万伍仟元正;(三)差旅费:以乙方参训结束回到归属机构实际报销差旅费用额度为准;(四)津贴:按乙方归属机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服务期按以下第(一)项约定:(一)乙方自培训结束回公司工作之日起,应当为甲方服务叁拾陆个月,服务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情况下,如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协议服务期限的约定签订劳动合同。五.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为止,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变更至2009年12月31日。六.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偿还甲方出资对乙方培训所支付的费用,偿还费用的计算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应在乙方离司前一次性付清。七.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少服务一年,按1个月的工资收入额度进行赔偿(工资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服务期不满一年的,按每少服务一个月,以月工资收入的1/12的额度进行赔偿;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八.其它约定的事项:(一)在参加培训以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服务期履约金人民币五千元正,待服务期满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二)培训结束后,如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双倍赔偿甲方为乙方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九.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企业规章制度或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按未履行的服务期比例赔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服务期违约金。十.本协议作为乙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十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签、涂改无效。十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归入乙方人事档案。

合同纠纷 2018-09-04 1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没有辞职直接走人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你觉得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去申请仲裁。
  • 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及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另外,一般情况下您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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