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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月份通过中介所到**有限公司做装卸工。干了一段时间才渐渐知道百岁装卸工是多么的辛苦。百岁公司简直把我们装卸工当成了“人肉机器”。 在这里,我们12名装卸工平均每月要搬运8000吨的BP润滑油在这里,有些装满BP润滑油的大油桶重近500斤,却要我们一个人滚动它,如果不慎滑倒,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在这里,由于相当一部分订单都集中在月底几天,所以月底几天时间里工作量非常大,以至于我们一天只有3个多小时的睡眠时间在这里,只有固定的上班时间,而没有固定的下班时间,即使在平常不怎么忙的时候,一天也要在公司呆超过13小时以上的时间,直到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后才可以下班在这里,前段时间所有最高气温超过35度的工作日里**公司没有一天向我们支付过高温津贴(我们大部分时间是露天作业,符合条件)在这里,**公司无情的剥夺了我们的双休日,一个月最多只有2天的休息时间,但却从来不给我们加班工资在这里,由于劳动量非常之大,我们所有的装卸工都不同程度的比以前消瘦了,我个人在这近5个月的时间里体重就比进公司时少了18斤在这里,我们即使付出这样的艰辛的劳动,一个月也只有1700左右的工资,而与我们同为**公司效力的门卫却也有1400的工资,要知道他们可是做二休一的,且平时坐在门卫室里什么事也不做的,差距怎么就这样大呢····· 在这里,我被无情了剥削了近5个月,整天浑身各个主要关节都是酸痛的,实在没有什么力气和理由在这里再继续干下去了。于今年8月3日,向主管递交了《辞职申请书》。虽然很快答应了我的请求。但却要在发工资时扣我200元的工作服和工作鞋费(这一点在《用工合同》中没有涉及。工作服和鞋移交给公司是不行的。要知道,我可是被迫辞职的,其直接原因是百岁公司违法用工,使我没有再干下去的热情和精力。

综合法律 2018-09-04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应给付加班费是法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除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加班可以通过调休解决。因此,如果你们老板对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给你们调休了,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你在调休前就与你的老板达成了辞职合意,你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
    要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
  •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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