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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抱歉打扰您了。我准备辞职,与公司老板协商了好几次,他们也不给明确的说法(意思是走的话就得赔违约金),所以我昨天就去了扬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由于当时签了一份培训协议,违约金是2万(其实培训费只是3500,服务期06年9月至09年9月),由于我所从事的是工业射线检测工作,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而这家公司却没给我们建立。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我咨询:公司没按规定给我们建立剂量管理档案,是否违反了此条中的第四项?所以我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劳动部门颁布的,你那个健康管理规定是卫生部颁布的,所以不构成公司违约,你得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难道劳动法上规定的法律法规专指劳动部门颁发的?卫生部颁布的,劳动法就不支持?(PS:这位工作人员是我们公司老板的儿媳。)另:公司没支付过加班工资,只是在工作不忙时间安排休息。比如加2班小时,就调休2小时。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法上规定好像只是双休日加班的应该安排调休吧?可工作日的加点时间它也安排调休。

仲裁 2018-09-04 1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治愈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工伤好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好后,在合同期内,员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伤员工以身体不好不能上班,应当有医院证明,如果没有,又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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