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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源司法鉴定书的意见及开庭辩论中,已确定被告具有两项责任,一是术前对病情及手术部位检查描述记录不详细、清楚,具有1-10%的责任;二是鉴定书和开庭辩论已证明被告具备并应在术前使用比CT更为先进的核磁共振检查患者脊髓病情,以减少手术的盲目性,但被告却未使用,其责任比例为15-40%,以上两项合计,被告责任已达35%之多。原告对法源司法鉴定书提出的异议书及法庭质证意见中,明确提出“被告手术唯一使用的设备针麻仪存在明显而严重的缺陷”,法源司法鉴定书中,也明确说明:原告提出的“被告手术设备针麻仪存在明显而严重的缺陷”指控,但以超出了其鉴定能力为由,请求法院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行政评议。而判决意见明显就这一责任完全排除了被告责任,对此我们有异议。这一项的指控,举证责任在被告,鉴定书无法给出责任大小的鉴定意见,说明被告无法完成举证,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少不能完全排除被告的这一赔偿责任。所以,加上这一项赔偿比例至少应在50%以上。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是35%。二审又维持原判。

综合法律 2018-09-05 0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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