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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时到两企业(一个是2人合伙企业、一个是只有两个股东有限公司 )打工做财务(这两企业老板均为一个人),公司即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书,只是在单位内部员工的岗位职责中明确我是财务负责人,并且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和向金融机构提交的资料中写明我是财务负责人,我这种情况算不算这两个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呢,如果公司的税务方面出现问题,而我的职责中又没有管理税务这一条,我会承担相应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18-09-05 0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通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就应当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可以随时请求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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