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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与4月30号携带家人陪同,到江门新会华庆园售房部看楼,最后选定B座201号房,回到售房部,由当时该部门的经理为我们填写购房表.价格已经谈好。说好过几天交取定金5000元正.第二天.也就是06年5月1号.我本人打电话与该经理说本人将与2号过去交取定金.但该经理说价格有变.升价.不能按原价售与我们.2号今天.本人携带家人.带取定金到售房部,该经理当时不在.根据当时在场的另外销售人员据说.该房子是肯定不会按原价卖给我们的.(我无意看见他的表格里就是改单位已经卖给另一位买家.).后来打电话叫经理.经理拒绝会见我们.打手机呈关机状态.

房产纠纷 2018-09-05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方支付了定金之后,有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而无法履行定金合同,因而产生违约行为,而卖方也有可能在接受定金之后,发现房屋价格上涨而不愿意再出售房屋而产生违约行为。这时,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那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那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购房基本知识
    一、有效的房屋买卖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的房屋买卖必须具备上述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合格
    (1)、双立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
    2、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
    4、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有书面契约,并且要办理登记手续。
    二、无效的房屋买卖行为 无效的房屋买卖主要有以下形式:
    1、违反法律、政策的房屋买卖。
    (1)违法的房屋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手段撩非法目的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
    (4)违反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的房屋买卖。
    (5)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助购建的房屋,违反5年禁卖期的规定或侵犯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6)其他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房屋买卖。
    2、双方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房屋买卖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2)房屋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3)共有人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房屋。
    (4)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而代理被代理人买卖房屋,且事后没有得到追认的。
    (5)其他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房屋买卖。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买卖。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
    4、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 一般是指没有采取书面合同形式或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但一般情况下如买方已支付购房款并已实际使用房屋,而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则认定为有效,而应补办有关手续。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主要指房屋的基本情况。
    3、数量:主要指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公摊面积。
    4、价金:主要指买卖双方确定的房价。
    5、交付方法、交付期限、交付地点:主要指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房屋交付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 定金的作用有:首先,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履行合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得失挂钩,从而促成当事人信守诺言,认真履行合同,这就决定了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
    其次,只要发生一方接受另一方定金的事实,就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因而该种定金又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再次,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而该种定金又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定金的收费标准为不高于成交价20%。
    不过每个地方行情不同,这个就定金就不一定多少了。
    如果不想租了,那么定金是不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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