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去年10月初我用1万元的定金认购了一套新房,认购书中关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只写了以电话通知为准,后来因为发展商补地价的关系,迟迟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到了今年3月底,我考虑将此房转让出去,于是我联系了发展商,询问是否可以转让,对方回答可以转让,但是要交3千元的转名费,当天我到楼盘附近找了一个中介公司,请中介代理出售。> 4月初,李某看中了房子,李某、中介、我三方签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详见附件的JPG文件,合同中写“6月30日之前到发展商处办理转名”的原因是:发展商说转名的手续只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办理,我们三方因为无法确定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就根据预计的交楼时间确定了三方合同的时间期限。> 5月底,发展商电话通知我6月1日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我提起转名的事,发展商马上说不给转名了,我通知了中介和李某,向他们说明了这个情况,后来我们决定6月1日一起去尝试一下。> 6月1日(星期四),李某、中介、我三方一起到发展商处,说明了我们的意图,发展商的L某(负责合同事宜)说他们的老总不给转名,她不会给我们转,态度比较坚决,争论的过程中,发展商那边又出来一个J某,继续与J某争论一番之后,J某答应帮我们向自己老总请示一下,要我们等消息,我们问J某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期限是什么时候,J某说本月都能签,当我们要求J某写一个书面证明的时候,J某不愿意写。> 离开发展商办公室之后,中介说在第二周两三内(大概6月5日到7日)弄出个结果,如果还不行就解除三方合同。> 6月5日(星期一),发展商来电话催促我必须在一周内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退定金,我当时与对方约好了6月9日(星期五)去办理,我打算到了6月9日再拖延一下时间,但是这个事情我没有及时通知中介和李某。> 接下来的6月7日(星期三)和6月8日(星期四),我几次打电话询问中介事情的进展,每次中介都说等几个钟再给你答复。> 直到6月9日(星期五)上午9点多,中介才来电话告诉我发展商的J某要收一些钱之后才去游说自己的老总。与中介讲完电话之后大约20分钟,发展商来电话催我当天必须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退定金,超过时间就视为我违约并没收1万元的定金,而且不能转名。我立即联系了中介,请他确认J某在当天是否可以办到计划的事,中介确认之后回复我说J某办不到了。接下来我联系了李某,说明了情况,建议大家一起去发展商处做最后的尝试,转名成功的话,李某买房,不成功则解除三方合同,我来买房,李某当时说她在番禺,没空去发展商处,关于解除合同的事,她要考虑一下再回复我。后来,李某认为是因为我想买房才导致转名失败,要求我赔偿2万元的违约金,我在电话中一再解释,说明我买房的想法是因为发展商不给转名之后才有的,并非因为我想买房才导致转名失败,可李某一句也听不进去,她认定了是我违约,而且也不愿意去发展商处再做什么尝试。当天下午,我一人到了发展商处,以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理由将时间期限拖延到了6月12日(星期一)。> 接下来,我告诉中介已将时间拖延到了6月12日,请他再联系J某尝试一下转名,我也联系了李某,请她配合在6月12日一起到发展商处做最后的尝试。后来中介回复我,说J某已经办不到了,此时,我向李某提出要解除三方合同,也尝试向李某解释事情的始末缘由,可是,李某执意认为是我违约,要我赔偿违约金,如果我不赔偿就等到6月30日之后解除三方合同。> 对于我来说,如果6月12日前不解除三方合同,我就取不回抵押在中介处的认购书,就会损失1万元,我再次联系了李某,对她说我没违约,但是受迫于形势,只要她同意解除合同,我可以给她一些钱。李某考虑了之后,要我给她1万,我说我最多只能给4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李某要求我给她8千。> 6月11日,我与李某碰面,向她解释了事情的始末缘由,最终她同意了给她4千元之后解除三方合同。谈话的过程我录了音,前半部分是我在解释事情的经过,后半部分中李某说了对整个事情的看法,也说了收取4千元钱的理由。在我们解除合同的协议上,写明了解除的原因:因为发展商的因素无法转名。

房产纠纷 2018-09-05 1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如写明“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类似要求购房者放弃权利的文字。开发商没有权利提出新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对此类协议或条款有权拒绝签署。验房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房人要仔细验收房屋,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


    2、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此外还要让开发商提供交付许可证、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还要提供《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发现房屋有一般质量问题,应立即要求开发商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4、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


    5、如果发现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购房者认为就是修复了也无法正常居住,就可直接找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上就是商品房验房时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这里提醒购房者在交房时应多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约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差价赔偿,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该房价升值差价的赔偿,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房价的暴涨,出卖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意违约,采取多种手段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造成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比如拒收房款,制造买受人延期付款,再主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出卖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因此,买受人作为守约方在交付大部分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应该由买受人来获得。这样既可以让诚信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也能够遏制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从而不让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获利。  
    2、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且出卖人因法定解除而会获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共有十六种之多,但这十六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不当然都能获得房屋差价赔偿,合同解除的原因应仅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同时,只有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因违约而会获得房屋升值的差价利益的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获得该差价赔偿。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大致有两种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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