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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家要买房子。就托莆田的舅舅他们打听,因为我家人都在外地。正好我舅舅单位正在盖集资房。他们自己的住房很充裕,而且认为单位的集资房由于位置关系日后不会增值,所以说自己坚决不要,让给我家,所以后面的选房装修等事宜都是我家在做。由于他们单位和房产开发商之间的问题,房产证也一直没有落实下来,我家和舅舅家也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任何书面文书,就先拿了4万元给他家,后面我家就一直住在里面。因为这两年那里房价增值很大,舅舅一家要取消前面协议,收回房子,并不给予补偿,

继承 2018-09-05 2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违约都是双倍定金,并赔偿损失,但是这个损失额度不定,有高有低,主要还是看判决或者私下协商。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置业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 开发商房产证办理的流程:
      
    1、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因此,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
      
    2、当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共约计13件)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
      
    3、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办证义务的,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门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 当事人由于房产证产生的房地产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先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房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争议的性质及争议财产的价值,实行比例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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