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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是包头市九星的商铺,贷款,交付日期应该是2006年8月1日,可现在还没有交付房产.合同上是这样写的: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乙方有权按下面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可是今天我给开发商打电话,他们说不是每日支付万分之一,而是总共支付万分之一,也就是说违约金总共只有几十元. 我想问问专家,合同上写的是他们说的这个意思吗,我怎么看不懂呢?

银行 2018-09-06 0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如果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有约定的,就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如果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没有具体明确约定,就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平等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保准来确定。
    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在这里作者以多年的办案经验提醒大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数额,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平等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保准来确定。
    而这一租金数额是很低的,得到的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利息等合计年利息超过36%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经归还的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24%到36%之间的部分,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已经归还的,借款人也不能要求返还。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以上就是民间借款一万违约金的具体内容规定。
  • 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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