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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03月底在上述公司通过签定《商品房定购书》的形式定得该公司开发的“彩色奥邻”楼盘A10-1商品房一套;并且约定为签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相关商品房销售手续;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才告诉我们该楼盘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是“划拨土地还建房”。预计在2005/09/30才可以办理好相关手续。

房产纠纷 2018-09-06 0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 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主要表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
    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心里有点不踏实吧。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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