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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6月30日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卖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物业等费用结清,证件交清。第六条规定在办完上述事宜后,就应经办妥甲乙双方的房屋交易工作,该房屋已是乙方的财产。所以今后房产所发生的一切异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没有提及上述两条规定,只提到本合同经双方签名、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经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7月29日办完了产权证。10月2日接到供暖公司下发的收费通知,应缴今年取暖费减免一个月,去年没有用热的用户不减免。去年用热的用户今年如果不用热,减免的钱供热公司不退。我于10月2日交了今年的取暖费,并得到了减免。原房主要求我把减免的钱给他,请问有道理吗?

房产纠纷 2018-09-06 0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我国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是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才生效。
    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需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他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
  • 房屋买卖合同在如下情况视为“房屋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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