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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8年1月18日,签定了一份一手房购房合同(房屋为预售)。合同中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如下: “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甲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乙方不退房,允许延长60天办理期限,如60天内仍未办理(即未取得产权机关收件单),自第61天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办理为止。乙方选择按揭方式付款的,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在银行审批完按揭手续后,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在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处理。 以上为合同内容,本人现在存在的情况如下:1、大修基金于接房当日(2009年4月11日)交开发商代办,开有收据一张(不知道最后是否该有发票);2、抵押权登记费收据一张(时间2008年4月15日);3、契税完税证一张(时间2008年4月16日);4、代征合同印花税完税证一张(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5、代征权证印花税完税证一张(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6、开发商通知领取房产证的时间为2010年3月;7、我们的《房地产权证》由甲方代办。问题:1、甲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是否应该为2009年1月19到1月28日内?证据是否为“代征合同印花税完税证上的时间?2、按照上诉内容,乙方取得产权证的最迟时间是否为2009年8月10日?现在甲方发放到我们手上的房产证时间为2009年3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个万分之一计算的天数起止日期各为多少?

房产纠纷 2018-09-06 1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违约不办理房产证,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1.准备的文件(所有准备的文件必须是A4幅面的)  购房人(本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购房人(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输产权通知单、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购房发票复印件  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每家必须派一人去开发商客服处领取,有可能客服要求购房人本人去取,所以要与客服据理力争。  同时可向客服索取样表,如果不给一定拿到,否则可能填错还要重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表上有两个地方即填写购房人名处要盖章,必须使用签合同时所用的章。  
    2.递交上述文件给开发商客服部  如果合同上的面积与签合同的面积不符,还要与开发商签一个补充协议.  
    3.等候通知去房管局,客服可能要攒几户去一次,通常是每周三去房管局。去时注意事项如下:  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亲自去  购房人(本市)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购房人(外省市)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居住证原件  人名章(必须与签合同时所用章一致)  
    4.以上是我们需要准备的东西,开发商还要向房管局提供戡查表、补充协议,与上述材料同时给房管局。之后房管局给每户一张单子,注明何时再去(无章无签名)。  
    5.按规定日期后某天去房管局,要带单子和购房人身份证。交各项费用:  印花税:5元  契税:房款的
    1.5%  
    6.最后一步:领证。

  • 1、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契税缴纳是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的。
    3、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4、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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