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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父亲收入较多,母亲收入微薄,家中诸事皆由父亲做主。前几年父亲购买了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房产证上只有父亲一人名字。2个月前父亲决定将该处房产的产权送给儿子,为节省过户费用,父子俩人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用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父亲书面承诺不向儿子收取房款,儿子则支付了所有过户费用(契税等)。不久儿子拿到只有儿子一人名字的新房产证。现在母亲提出该房产原为夫妻共有财产,父亲一人无权送给儿子,因此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将房产产权恢复至原先状态。请问律师母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房产纠纷 2018-09-07 0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卖方未办理房产证的二手房不能直接进行交易,只能是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好买卖合同,真正意义上的完成交易需要等卖方房产证办妥后才能进行产权过户。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房产证遗失补证申请登记程序:
    档案馆查询、出具证明-遗失启示登报-配图-提交资料-交费领证。
    二、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补办流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备注:
    1、第
    8、9项为单位申请遗失补证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文本,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3、遗失启示自登报之日起需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10元/证;
    配图费:2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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