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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前,姐姐因为与老公分居,由父母提供材料,自己垫资二百元人工费,在妹妹的宅基地上建造小屋3间。当时与妹妹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提到如姐姐夫妻和好搬出去,妹妹还与姐姐200元,房子还给妹妹,但姐姐享有永久居住权。2年后,姐姐与丈夫和好后搬出小屋,妹妹还给姐姐200元,但无收据。后来房子曾经妹妹居住过,也出租过。后来妹妹进城,房子借给姐姐做厨房用。后来,妹妹想收回,几次未果。目前,房子的产权属于妹妹。姐姐也有属于自己名下的房屋数间。问,姐姐是否仍旧享有该小屋的居住权?

继承 2018-09-07 0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租中的房子可以卖
    房屋出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出租人;
    此外对房屋上设立租赁合同是一个负担行为,而房屋买卖是处分行为,两者同时进行并不冲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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